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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诗风吟株式会社与福鼎市悦诗风吟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813号
案件名称悦诗风吟株式会社与福鼎市悦诗风吟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鼎市悦诗风吟电器经营部;郑金枝;悦诗风吟株式会社;黄宗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民初813号 原告:悦诗风吟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龙山区汉江大路100。

法定代表人:金永穆(YoungmockKim),代表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悦诗风吟电器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富阳路55号。

经营者:郑金枝。

原告悦诗风吟株式会社与被告福鼎市悦诗风吟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平到庭参加诉讼,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悦诗风吟株式会社撤回对郑金枝、黄宗义的起诉,针对郑金枝、黄宗义的诉讼请求亦相应撤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认定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第4090334号“悦诗风吟”商标、第8268585号“悦诗风吟INNISFREE”商标、第1449162号“INNISFREE”商标、第4106243号“innisfree”商标为驰名商标;

2.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悦诗风吟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

3.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经济损失500000元及悦诗风吟株式会社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支出50000元;

5.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6.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对以下4个注册商标:第4090334号“悦诗风吟”注册商标、第8268585号“悦诗风吟INNISFREE”注册商标、第1449162号“INNISFREE”注册商标、第4106243号“innisfree”注册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并判决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上述四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事实和理由:悦诗风吟洋株式会社系第3类“悦诗风吟”、“INNISFREE”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商标专用权人。

经过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悦诗风吟/INNISFREE”品牌在化妆品领域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已达驰名程度,并与原告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固定联系。

悦诗风吟洋株式会社注册了第4090334号“悦诗风吟”商标、第8268585号“悦诗风吟INNISFREE”商标、第1449162号“INNISFREE”商标、第4106243号“innisfree”,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

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上称其销售的个人护理电器、小家电产品为“悦诗风吟”、“INNISFREE”品牌产品,在推广、销售上述产品时使用“悦诗风吟”、“INNISFREE”商标。

鉴于悦诗风吟株式会社“悦诗风吟”、“INNISFREE”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程度,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使用“悦诗风吟”、“INNISFREE”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并且淡化原告与“悦诗风吟”、“INNISFREE”商标,“悦诗风吟”及“INNISFREE”商标与化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减弱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识别效果,致使原告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同时,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以“悦诗风吟”作为其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悦诗风吟/INNISFREE”个人护理电器、小家电产品,在其经营的产品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同时在产品宣传页面上大幅使用悦诗风吟株式会社“悦诗风吟/INNISFREE”化妆品代言人肖像,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法院维护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合法权益,支持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被告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围绕着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对于悦诗风吟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依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的权利情况 1999年7月21日,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449162号“INNISFREE”商标,于2010年9月28日获得授权,有效期至2020年9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香水;

爽身粉;

护肤乳液;

滋养霜;

盒装化妆香粉;

面霜;

眼影膏;

香精油;

香波;

香皂。

2004年5月28日,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090334号“悦诗风吟”商标,于2017年4月7日获得授权,有效期至2027年4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肤用洗液;

面部化妆粉;

化妆底色剂;

身体用护肤霜和防晒霜等。

2004年6月7日,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106243号“innisfree”商标,于2017年4月7日获得授权,有效期至2027年4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皮肤洗液;

口红;

眼影膏;

香水;

粉底;

扑面粉;

身体清洁剂等。

2010年5月5日,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8268585号“悦诗风吟INNISFREE”商标,于2011年8月21日获得授权,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剂;

清洁制剂;

上光蜡;

研磨材料;

牙膏;

化妆品;

化妆用雪花膏;

口红;

粉底霜;

熏蒸制剂(香料)。

2012年5月10日,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893719号“”商标,于2013年8月14日获得授权,有效期至2023年8月13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鞋油;

家具用抛光剂;

研磨剂;

化妆品;

护肤用乳液;

相;

清洁制剂和洗发剂等。

2014年7月7日,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4656112号“?????”商标,于2015年10月14日获得授权,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3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润肤霜;

香;

美容面膜;

清洁制剂;

化妆品;

洗发剂和洗衣用浆粉等。

2014年12月30日,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加“innisfree”图文组合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是2007年1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是2007年1月1日。

以上事实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和对应的商标网络查询打印件,以及《作品登记证书》在案佐证。

二、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的商标使用情况 (一)商标的授权许可 2019年7月2日,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出具《声明》称,自2012年起,悦诗风吟株式会社许可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推广“悦诗风吟”、“INNISFREE”品牌化妆品,并授权其使用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申请注册在第3类上的“悦诗风吟”、“INNISFREE”系列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4090334号“悦诗风吟”商标、第8268585号“悦诗风吟INNISFREE”商标、第1449162号“INNISFREE”商标、第4106243号“innisfree”商标等)。

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的悦诗风吟品牌店铺超过270家。

以上事实有经领事馆认证的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出具《声明》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营业执照在案佐证。

(二)商标对应商品的进口、销售情况 2012年至2018年,悦诗风吟品牌系列产品持续从韩国进口并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销售。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名称为“悦诗风吟”的2012年度收入为20442968.55元、2013年度收入为149323783.36元、2014年度收入为566952421.74元、2015年度收入为1467669075.48元、2016年度收入为2705740200.52元、2017年度收入为3283895892.72元、2018年度收入为3379977562.86元。

以上事实有(2018)沪东证经字第12061号公证书、(2018)沪东证经字第12712号公证书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六份《审计报告》在案佐证。

(三)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广告宣传情况 2013年,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传漾广告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就innisfree品牌签订金额为200000元的《Sam网络广告发布合同》。

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快乐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就悦诗风吟/innisfree品牌签订了投放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产品植入协议书》,合作费用为150000元。

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之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就Innisfree品牌签订了发布时间为2014年8月的《广告合同》,广告发布费为180000元。

2014年8月18日,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基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就innisfree签订了投放时间为2014年9云8日至2014年9月14日的《地铁数字大屏幕媒体策划制作及发布合同》,广告发布费为98000元。

2015年3月,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赫斯特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innisfree品牌签订了发布时间为2015年4月的《广告合同》,广告发布费为198403元。

2016年7月1日,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宏伊置业有限公司就innisfree品牌签订了租赁期限为3个月的《灯箱/广告展板租赁协议书》,广告位费用总价为715346.37元。

2017年9月5日,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湖凯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就悦诗风吟(innisfree)品牌签订了使用期限从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的《广告位使用合同》,广告位费用为1241元。

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天纵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Innisfree室外广告签订了租赁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墙面及室内广告租赁合同》,费用为14221元。

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汉新世界时尚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就Innisfree室外广告签订了租赁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墙面及室内广告租赁合同》,费用为14221元。

2019年6月28日,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2013-2017年悦诗风吟/innisfree品牌广告投放情况》称,其受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自2013年开始为“悦诗风吟/innisfree”品牌化妆品购买和安排广告时间和广告投放。

2013年至2017年广告费用分别为2974000元、19547147.08元、111752267.5元、152484561元、105398367元,2013年至2017年广告费用总计392156342.58元。

上述费用有部分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印证。

刊登的广告如下: 投放广告路径 使用的标识 Onlylady网 悦诗风吟、innisfree 优酷 悦诗风吟、innisfree YOKA网 innisfree 爱奇艺 悦诗风吟、innisfree 乐视TV 悦诗风吟、innisfree 简拼 innisfree QQ音乐 悦诗风吟、innisfree QQ空间 innisfree 抹茶美妆 innisfree 腾讯视频 悦诗风吟、innisfree 瑞丽网 悦诗风吟、innisfree 乐视网 innisfree 微信 悦诗风吟、innisfree 新浪微博 悦诗风吟、innisfree 网易有道词典 innisfree 美啦美妆 悦诗风吟、innisfree 美芽 innisfree 搜狐视频 innisfree 哔哩哔哩 innisfree 今日头条 悦诗风吟 美人相机 innisfree 去哪儿网 悦诗风吟、innisfree 花生地铁WIFI 悦诗风吟、innisfree 相机360 悦诗风吟、innisfree 美颜相机 悦诗风吟、innisfree 网易云音乐 悦诗风吟、innisfree 以上事实有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传漾广告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的合同,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2013-2017年悦诗风吟/innisfree品牌广告投放情况》、投放广告的画面及部分广告费支出的发票在案佐证。

(四)在杂志及报纸上的宣传 2012年至2018年悦诗风吟系列品牌在杂志及报纸上投放的广告情况如下: 刊物名称 刊物时间 使用的标识 心理PSYCHOLOGIES 2012.5 悦诗风吟、innisfree 服饰·美容·健康 2012.6 悦诗风吟、innisfree 瑞丽服饰美容 2012.7 悦诗风吟、innisfree 瑞丽服饰美容 2014.5 悦诗风吟、innisfree 瑞丽服饰美容 2014.8 悦诗风吟、innisfree 瑞丽服饰美容 2014.11 悦诗风吟、innisfree 瑞丽服饰美容 2017.1 悦诗风吟、innisfree 瑞丽服饰美容 2017.6 悦诗风吟、innisfree 瑞丽服饰美容 2017.7 悦诗风吟、innisfree 瑞丽服饰美容 2017.8 悦诗风吟、innisfree 瑞丽服饰美容 2018.1 悦诗风吟、innisfree 瑞丽服饰美容 2018.7 innisfree 瑞丽服饰美容 2018.10 悦诗风吟、innisfree 时尚芭莎BAZAAR 2012.7 悦诗风吟、innisfree 时尚芭莎BAZAAR 2014.7 悦诗风吟、innisfree 时尚芭莎BAZAAR 2015.7 悦诗风吟、innisfree 嘉人marie claire 2013.6 悦诗风吟、innisfree 嘉人marie claire 2014.10 悦诗风吟、innisfree 嘉人marie claire 2015.4 innisfree 嘉人marie claire 2015.10 悦诗风吟、innisfree 嘉人marie claire 2017.9 innisfree 嘉人marie claire 2018.2 悦诗风吟、innisfree 嘉人marie claire 2018.3 innisfree 嘉人marie claire 2018.6 悦诗风吟、innisfree 健康与美容 2013.10 悦诗风吟、innisfree ELLE世界时装之苑 2014.12 悦诗风吟、innisfree ELLE世界时装之苑 2015.1 悦诗风吟、innisfree ELLE世界时装之苑 2015.2 innisfree ELLE世界时装之苑 2015.6 悦诗风吟、innisfree ELLE世界时装之苑 2015.10 悦诗风吟、innisfree ELLE世界时装之苑 2017.1 悦诗风吟、innisfree ELLE世界时装之苑 2017.5 悦诗风吟、innisfree ELLE世界时装之苑 2017.10 innisfree ELLE世界时装之苑 2017.11 innisfree ELLE世界时装之苑 2018.7 innisfree 悦己SELF 2015.2 悦诗风吟、innisfree 昕薇 2012.6 悦诗风吟、innisfree 现代装饰 2016.2 悦诗风吟、innisfree 锦绣 2016.11 悦诗风吟、innisfree 乐活LOHAS 2015.6 悦诗风吟、innisfree 申江服务导报 2012.8 innisfree 钱江晚报 2015.8 悦诗风吟、innisfree 以上事实有相应的杂志及报纸在案佐证。

(五)在网络文章上的宣传 2011年至2019年,悦诗风吟系列品牌在网络文章上的宣传情况如下: 宣传路径 时间 标题 使用的标识 新浪博客 2011.3.19 Innisfree悦诗风吟BB霜全面剖析 悦诗风吟、innisfree 新浪博客 2011.11.6 最适合敏感性肤质的一款系列——悦诗风吟洋甘菊系列 悦诗风吟、innisfree 新浪博客 2012.4.9 悦诗风吟绿色清新之旅——Innisfree北京BeautyClass 悦诗风吟、innisfree 新浪博客 2013.2.19 悦诗风吟(innisfree)艳丽口红/唇彩/唇膏系列全新上市 悦诗风吟、innisfree 新浪博客 2014.9.19 悦诗风吟品牌故事 悦诗风吟、innisfree 圈子 2011.6.23 Innisfree悦诗风吟深圳海岸城店开业 悦诗风吟、innisfree 豆瓣小组 2011.11.25 悦诗风吟innisfree产品选购指南 悦诗风吟、innisfree 网易 2012.2.28 Innisfree悦诗风吟携手李敏镐即将登陆中国 悦诗风吟、innisfree 腾讯新闻 2012.4.20 韩国innisfree悦诗风吟携手李敏镐来到中国 悦诗风吟、innisfree 腾讯时尚 2014.10.20 悦诗风吟VS SK-II两款神仙水哪个适合你 悦诗风吟、innisfree 瑞丽网 2012.4.23 悦诗风吟官方网站商城4月9日正式上线 悦诗风吟、innisfree 瑞丽网 2013.1.29 悦诗风吟生机展颜抗皱系列上市(2) 悦诗风吟 YOKA 2012.7.17 悦诗风吟,三秒小绿瓶瞬间补水 悦诗风吟、innisfree YOKA 2012.12.9 严冬悦诗风吟香薰带给我的温暖清新 悦诗风吟、innisfree YOKA 2014.10.14 悦诗风吟济州岛芦荟舒缓保湿凝胶 悦诗风吟、innisfree 搜狐博客 2012.8.28 森男物语——悦诗风吟森林男士系列 悦诗风吟、innisfree 搜狐 2015.1.23 少女时代允儿上海出席悦诗风吟精华气垫上市活动 悦诗风吟、innisfree 搜狐 2015.12.24 回顾允儿与悦诗风吟的7年历程 悦诗风吟、innisfree 搜狐 2016.12.2 韩国化妆品排行榜,悦诗风吟上榜,第一不可超越 悦诗风吟、innisfree 新浪女性 2012.9.5 悦诗风吟森林男士系列携李敏镐席卷中国 悦诗风吟、innisfree 新浪女性 2012.9.14 纯净济州岛油菜花带来蜜润保湿,悦诗风吟油菜花蜜系列 悦诗风吟、innisfree 新浪女性 2012.12.7 悦诗风吟爱与感谢,用圣诞香来传递吧 悦诗风吟、innisfree 新浪时尚 2015.6.9 玩转小清新PLAY GREEN 2015年innisfree悦诗风吟绿色中国 悦诗风吟、innisfree 新浪时尚 innisfree悦诗风吟穿越古今的花容悦貌之旅,新春限量版...... 悦诗风吟、innisfree Onlylady 2013.4.20 All了的悦诗风吟 悦诗风吟、innisfree Onlylady 2013.9.2 innisfree悦诗风吟青柿系列&都市净化清颜系列 悦诗风吟、innisfree Onlylady 2014.9.15 悦诗风吟大豆神仙水の焕活美肌新能量 悦诗风吟、innisfree Onlylady 2015.4.29 给予肌肤第一道水分的力量,innisfree悦诗风吟小绿瓶中国上市三周年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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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被诉侵权的情况 2017年12月13日,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根据规定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同日,公证员黄某和公证人员王某及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郝隽一一同来到公证处的保全证据取证室,王某在郝隽一的指引下,使用公证处电脑上网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电脑桌面新建“购买”word文档,打开GoogleChrome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并登录。

2.搜索店铺“韩国悦诗风吟总经销”,点击出现的“韩国悦诗风吟店”链接,购买了一个剃须刀、一个电蚊拍、一个充电宝、一个直发器、一个洁面美容仪、一个台灯和一个卷发器,付款1067元。

上述操作过程出现的页面以截屏方式保存在“购买”word文档中,同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相关网页浏览过程。

2017年12月21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7)沪东证经字第36125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根据公证保全的页面,“韩国悦诗风吟店”销售的产品多标注产品品牌为悦诗风吟或innisfree,其中,涉案的七个产品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标注的品牌 韩国进口悦诗风吟自动卷发器神器黄金陶瓷卷发棒大卷波浪蒸汽喷雾 innisfree/悦诗风吟 韩国进口led台灯护眼学习书桌儿童阅读灯学生卧室床头宿舍节能灯 other/其他 韩国悦诗风吟充电吸黑头神器美容仪器洁面脸部去黑头器毛孔清洁器 innisfree/悦诗风吟 韩国直发器陶瓷不伤发直发梳电卷发棒直卷两用拉直板夹板内扣调温 innisfree/悦诗风吟 韩国进口悦诗风吟新款显示屏移动电源ipad平板手机充电宝带手电筒 悦诗风吟 韩国进口悦诗风吟电蚊拍大网面锂电池充电灭蚊拍家用大号苍蝇拍 ?????悦诗风吟 韩国进口悦诗风吟智能电动剃须刀全身水洗充电三刀头刮胡刀剃胡刀 悦诗风吟 2017年12月26日,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根据规定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同日,公证员黄某和公证人员唐某及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郝隽一一同来到公证处的保全证据取证室,唐某在郝隽一的指引下,使用公证处电脑上网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电脑桌面新建“网页”word文档,打开GoogleChrome浏览器,进入“www.taobao.com”并登录。

2.在“我的淘宝”中点击“已买到的宝贝”,查看前述购买的七个产品的“订单详情”和“物流详情”,运单号码为600××××1750。

上述操作过程出现的页面以截屏方式保存在“网页”word文档中,同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录制相关网页浏览过程。

2018年1月29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7)沪东证经字第37473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2017年12月26日,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根据规定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同日,公证员黄某和公证人员唐某及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郝隽一一同到达位于上海市××路××号××商铺(商铺外有“星星+超市”等字样标识),郝隽一在该处取得一个有“600××××1750”字样标签的箱子。

黄某和唐某携上述箱子与郝隽一一同回到公证处,黄某启封上述箱子并对箱子内物品及两张发票等进行拍摄,然后将上述箱子、箱子内的物品及两张发票装入原箱子密封并加贴公证处封条予以固定。

2018年2月6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7)沪东证经字第37472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诉讼中,经确认封存完整后,现场拆封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公证购买的实物。

拆开后有一个盒装的剃须刀、一个袋装电蚊拍、一个盒装充电宝、一个盒装直发器、一个盒装洁面美容仪、一个盒装台灯、一个盒装卷发器以及两张发票。

悦诗风吟株式会社质证认为,七个产品上均没有使用其主张保护的四个商标,但七个产品合格证上都使用了标识“”;

直发器、卷发器、美容仪、充电宝、台灯和电蚊拍六个产品本身,以及直发器、卷发器、洁面美容仪三个产品的外包装上均使用了标识“”;

直发器、卷发器、洁面美容仪、充电宝和剃须刀五个产品外包装上的二维码扫描后都显示内容是“韩国悦诗风吟集团正品”。

其中,剃须刀上的二维码扫面后还出现了案外人黄宗义注册的“悦诗风吟、?????”商标,还体现“韩国悦诗风吟集团主营进口化妆品、个人护理电器产品和客服电话4009188196”。

本院经审查认为,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公证购买的产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七个产品本身均未出现悦诗风吟株式会社主张保护的四个涉案商标,至于产品本身和合格证等处使用的标识“”和“?????”,由于悦诗风吟株式会社未主张保护该两项商标,故本院不再展开评述。

对涉案的七个产品查看分析如下:1.剃须刀、充电宝、直发器、洁面美容仪和卷发器五个产品的外包装和电蚊拍产品本身出现的正品标识二维码经扫描后均显示“您好,您所查的产品是韩国悦诗风吟集团正品,目前专柜零售价均为288元,产品五年免费保修三年内质量问题免费换新,请放心使用!

”2.剃须刀外包装底部的二维码扫面后出现了“?????悦诗风吟”标识,功能介绍内容为“韩国悦诗风吟?????集团主营进口化妆品、个人护理电器产品、剃须刀、理发器、卷发器等高科技产品。

您扫描的本款剃须刀产品为本公司正品零售价580元”,客服电话4009188196,并在最后出现韩国悦诗风吟?????集团。

3.针对七个产品出具的两张发票上加盖有“福鼎市悦诗风吟电器经营部”的发票专用章,价格总计1067元。

以上事实有(2017)沪东证经字第36125号公证书、(2017)沪东证经字第37473号公证书、(2017)沪东证经字第37472号公证书以及公证购买的实物在案佐证。

四、其他情况 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郑金枝,注册日期是2017年5月2日,经营范围是小家电、美发用品批发、零售。

2014年10月28日,案外人黄宗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5588061号“?????悦诗风吟”商标,于2015年12月28日获得授权,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的剃须刀、烫发用铁夹、卷发用手工具等。

截止至开庭之日,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向法院提交的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共计16700元。

以上事实有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第15588061号“?????悦诗风吟”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应发票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系第4090334号“悦诗风吟”注册商标、第8268585号“悦诗风吟INNISFREE”注册商标、第1449162号“INNISFREE”注册商标、第4106243号“innisfree”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目前,上述四个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悦诗风吟株式会社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在其网络店铺上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系电蚊拍、充电宝、剃须刀、台灯和直发器等电器商品,与悦诗风吟株式会社主张保护的四个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不同类别商品。

为此,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一、悦诗风吟株式会社注册的第4090334号“悦诗风吟”商标、第8268585号“悦诗风吟INNISFREE”商标、第1449162号“INNISFREE”商标、第4106243号“innisfree”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进行保护;

二、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鉴于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在其网络店铺上销售的电器类商品与悦诗风吟株式会社主张保护的四个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不同类别商品,故本院依法就涉案的四个商标是否构成驰名作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1.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自2012年起,悦诗风吟株式会社许可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推广“悦诗风吟”、“INNISFREE”品牌化妆品,并授权其使用包括涉案四个商标在内的“悦诗风吟”系列商标;

2.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悦诗风吟品牌专柜店超过270家;

3.2013年至2019年,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上海、常熟、武汉和重庆地区的广告公司就悦诗风吟或innisfree品牌签订系列广告宣传合同,除了租用广告位进行宣传外,还在优酷、爱奇艺、乐视网和今日头条等平台投放广告,主要使用的商标是“悦诗风吟”和“innisfree”,投入的广告费在392156342.58元以上;

4.2012年至2018年,商标“悦诗风吟”和“innisfree”持续在瑞丽服饰美容、时尚芭莎BAZAAR、嘉人marieclaire、ELLE、昕薇和钱江晚报等杂志或报刊上进行宣传;

5.2011年至2019年,商标“悦诗风吟”和“innisfree”持续在新浪博客、网易、腾讯新闻、搜狐、凤凰时尚和人民网等网络平台上通过文章的形式进行宣传;

6.2012年至2018年,悦诗风吟品牌系列产品持续从韩国进口并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销售。

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的第4090334号“悦诗风吟”商标和第4106243号“innisfree”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经过持续使用和广告宣传,尤其是在化妆品行业,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足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至于第8268585号“悦诗风吟INNISFREE”商标和第1449162号“INNISFREE”商标,鉴于在案证据并未充分体现这两个商标的宣传及使用情况,故无法将该两个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标注其销售的剃须刀、电蚊拍、充电宝、直发器、洁面美容仪、和卷发器的产品品牌为“悦诗风吟”或“innisfree”,虽然这些产品与第4090334号“悦诗风吟”商标和第4106243号“innisfree”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种类不同,但在该两个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悦诗风吟株式会社享有的商标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将“悦诗风吟”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宣称自己是韩国悦诗风吟总经销商,将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命名为“韩国悦诗风吟店”,且涉案产品上的“正品标识二维码”经扫描后均体现“韩国悦诗风吟集团正品”,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的行为已经足以误导消费者产生其与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存在关联,以及其销售的产品来自于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在其诉讼请求中提及要求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其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关于要求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应当停止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故本院不再展开进一步评述。

至于悦诗风吟株式会社要求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存在侵害悦诗风吟株式会社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且存在前述容易导致他人产生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由于本案缺乏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没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本院综合考虑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和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另,考虑到悦诗风吟株式会社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16700元以及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等费用等必要的合理支出,本院酌情确定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应向悦诗风吟株式会社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福鼎悦诗风吟经营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鼎市悦诗风吟电器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第4090334号“悦诗风吟”注册商标和第4106243号“innisfree”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福鼎市悦诗风吟电器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

三、被告福鼎市悦诗风吟电器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有关报刊公布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福鼎市悦诗风吟电器经营部承担);

四、驳回原告悦诗风吟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悦诗风吟株式会社负担4300元,由被告福鼎市悦诗风吟电器经营部负担5000元。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福鼎市悦诗风吟电器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悦诗风吟株式会社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福鼎市悦诗风吟电器经营部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吴旭华 审 判 员 徐 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琦 书 记 员 刘 莉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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