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52民初352号原告: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吴中凤凰文化产业园)8楼。
法定代表人:谭智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盼斐,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流沙珍奶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与流沙大道西交叉口北150米美佳乐购物广场附近(挂“RandB珍奶会所”招牌)。
经营者:刘金香。
原告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普宁市流沙珍奶饮品店(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盼斐、被告经营者刘金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817083号“(指定颜色)”和第19610226号“”商标权的行为,立即拆除、销毁带有与第7817083号“(指定颜色)”和第19610226号“”商标相同或相近字样的门面招牌、饮料包装等,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下同。
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及原告的商标权。
原告成立于2007年8月30日,一直从事餐饮行业。
目前原告及创始人谭智文先生已经核准注册了多枚“”、“奶茶会所”等相关的商标。
原告的第7817083号“(指定颜色)”商标,谭智文先生于2009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
糕点;
加果汁的碎冰(冰块);
咖啡;
咖啡饮料;
面包;
刨冰(冰);
巧克力饮料;
食用冰;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
第19610226号“”商标,系谭智文先生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
自助餐厅;
餐厅;
饭店;
餐馆;
快餐馆;
酒吧服务;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
其中第7817083号、第19610226号商标经过谭智文先生授权,原告拥有上述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因此原告依法有权对上述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原告经过多年发展经营,RandB珍奶会所的直营店、加盟店已经遍及北京、上海、成都、武汉、浙江、苏州、安徽、福建、江西等各大城市。
2008年,公司获得了台湾30年技术经验团队的强烈支持,严格建立了同台湾一样的教育训练系统,力求达到每间店品质都一样标准的目的。
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及大力宣传,原告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积累了良好的商誉,“奶茶会所”“RandB”等相关标志成为与原告不可分割的核心无形财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号召力,极大地提升了原告的市场竞争力。
二、侵权行为事实:原告市场管理人员经调查发现,被告普宁市流沙珍奶饮品店(成立于2017年5月12日)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店招牌、饮料杯上突出使用“RandB珍奶会所”标识,且字体设计与字体颜色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无差别。
2018年12月6日,原告的委托人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被告处,对其经营场所与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
三、被告的侵权与原告的损失:原告的“”、“奶茶会所”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店铺的显著位置以及产品包装等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误导消费者认为被告系原告的连锁商铺,混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从而谋求不正当利益,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同时原告因维权产生相应的购买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也理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属于明显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且被告非法占用了原告的经营资源,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恳请法院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望判如诉请。
被告当庭口头答辩如下:其不知道侵权的事情,都不知道珍奶会所这个牌子。
当时注册用的这个牌子只是随便百度搜了就用了。
对方的珍奶会所这个牌子在广东地区也不出名,其就没想到有这个店名。
店铺于2017年5月份登记,2017年9月份开始营业,做到2018年年底就没有做了,因为一直亏本,一个月的营业额才几百元,铺租都付不起。
其不同意50000元的赔偿金额。
原告围绕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1(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23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经受让取得第1961022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烹饪设备出租2(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239号公证书3(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23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经受让取得第7817083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0类:冰淇淋、糕点、加果汁的碎冰(冰块)、咖啡、咖啡饮料、面包、刨冰(冰)、巧克力饮料、食用冰、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4(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237号公证书5(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4609号《侵权公证书》及公证实物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相同领域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6公证费发票原告因本案维权的部分合理支出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意见是:证据中的照片是事实。
但原告的商标注册时间是2018年2月,被告的店是2017年5月份注册就用的这个名字,被告收到应诉文书时才知道原告公司的存在。
公证书等没有意见。
确认原告出示公证实物封存完好。
确认当庭拆开的公证袋中的实物为带有“世界茶饮东方时尚”LOGO和“RandB珍奶会所”LOGO的两个奶茶杯,是被告案涉商店出售的。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分析认证,查明如下事实:谭智文于2010年12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7817083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
糕点;
加果汁的碎冰(冰块);
咖啡;
咖啡饮料;
面包;
刨冰(冰);
巧克力饮料;
食用冰;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
谭智文于2016年4月12日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018年2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9610226号“”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
自助餐厅;
餐厅;
饭店;
餐馆;
快餐馆;
酒吧服务;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
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
原告(前身为苏州九龙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30日成立)是于2019年3月30日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范围及方式包括企业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餐饮管理等。
苏州九龙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谭智文向该公司出具商标独占性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该公司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颁发的第7817083号“(指定颜色)”及第19610226号“”两个注册商标转让许可证时止,独占使用上述两商标。
被告是2017年5月12日核准成立的个体商户,即普宁市流沙珍奶饮品店,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等。
自被告注册成立后,其在门店招牌使用“珍奶会所”标志,饮料杯使用“RandB”字样标志。
2017年9月份开始营业。
自称经营到2018年年底没有再经营,因一直亏本,一个月的营业额才几百元,铺租都付不起。
2018年12月26日,原告通过申请人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公证并出具(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4609号《公证书》,证实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及申请人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于2018年12月6日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美佳乐购物广场附近标有“珍奶会所”的场所。
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刘某在上述场所购买商品两件,支付24元。
原告提供票据证明本次公证的公证费为1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审理的焦点是1.关于被告经营的门店招牌、饮料杯是否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问题。
2.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的问题。
关于被告经营的门店招牌、饮料杯是否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问题。
谭智文于2010年12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7817083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谭智文于2018年2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9610226号“”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
原告成立于2007年8月30日,经营的范围及方式包括企业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餐饮管理等。
该公司成立后,谭智文向该公司出具商标独占性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原告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原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颁发的第7817083号及第19610226号两个注册商标转让许可证时止独占使用上述两注册商标。
据此,可依法认定,原告自2018年2月21日起取得第7817083号“(指定颜色)”及第19610226号“”两个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自2017年5月12日起,在其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门店的招牌使用“珍奶会所”标志,饮料杯使用“RandB”字样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第7817083号“(指定颜色)”及第19610226号“”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第7817083号“(指定颜色)”商标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抗辩称原告的第19610226号“”注册商标是2018年2月,其于2017年5月份注册门店就用“珍奶会所”这个名字,并在收到应诉文书时才知道原告公司的存在,主张其不构成对原告的第19610226号“”注册商标侵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之规定,因本案中,第19610226号“”注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是2016年4月12日,时间在被告2017年9月份开始使用之前。
且诉讼中,被告也承认其经营的珍奶饮品店做到2018年年底就没有做了,且一直亏本,尚达不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故被告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第7817083号“(指定颜色)”和第196102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817083号“(指定颜色)”和第19610226号“”注册商标的行为,立即拆除、销毁带有与第7817083号“(指定颜色)”和第19610226号“”商标相同或相近字样的门面招牌、饮料包装等,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及原告的实际损失。
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使用“(指定颜色)”和“”商标经营的规模及知名度、侵权情节、经营地域、经营规模、侵权时间等因素,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损失为15000元,该赔偿金额包括原告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普宁市流沙珍奶饮品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门面招牌、店面装潢及产品包装上使用“(指定颜色)”和“”商标的行为字样等侵犯原告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7817083号注册商标“(指定颜色)”和第196102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普宁市流沙珍奶饮品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经济损失(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普宁市流沙珍奶饮品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江苏九龙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普宁市流沙珍奶饮品店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吴海燕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小贺书 记 员 叶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