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2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白日岩茶业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富春路**。
经营者:龚启华。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安市白日岩茶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叶庆兴 审判员 刘为河 审判员 吴惠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梦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