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知民初1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恒瑞便利店。
经营者:安志超。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恒瑞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