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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茂扬商贸有限公司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郑润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民终1038号
案件名称珠海茂扬商贸有限公司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郑润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茂扬商贸有限公司;郑润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民终1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茂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利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原审被告:郑润茂,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上诉人珠海茂扬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润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049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茂扬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茂扬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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