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豪锋五金机电工具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七星岗路口恒河沙五金市场**1-2档。
经营者:刘红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义景康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上夫村法定代表人:张新生。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豪锋五金机电工具店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义景康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豪锋五金机电工具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豪锋五金机电工具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豪锋五金机电工具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豪锋五金机电工具店负担。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豪锋五金机电工具店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800元,其多预交的4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