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153号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森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6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与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森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案号为:(2020)黔01执153号。
执行内容为:铜仁市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森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7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9600元,现已将720000元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结案说明》,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9600元依法上缴财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关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667号民事判决书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