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3844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与解放路交汇。
经营者:张某。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