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知民初194号 原告:邓俏,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潺,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省安化县。
被告:益阳市高新区三学茶藏商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经营者:艾敏,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达,男,汉族,1990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邓俏与被告益阳市高新区三学茶藏商行(以下简称三学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邓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潺、三学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谢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学茶行停止侵权并向邓俏支付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失50万元;
二、判令三学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邓俏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三学茶行立即停止侵权;
二、判令三学茶行承担本案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公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合理开支4000元;
三、判令三学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邓俏是“妙境云上”第35、43类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享有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自2019年起,邓俏发现三学茶行在其店面使用“妙境云上”商标。
三学茶行作为茶叶零售商和“妙境云上”茶叶代理商,仅能以自有商标对外宣传,而无权以“妙境云上”作为其招牌商标对外进行宣传。
三学茶行故意侵犯邓俏的商标权益,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对邓俏知识产权的侵犯。
三学茶行辩称:一、三学茶行是湖南省云上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上茶叶公司)“妙境云上”茶叶品牌授权经销商,专门销售“妙境云上”茶叶,在店面招牌及店内装潢上使用“妙境云上”是对云上茶叶公司在茶叶上享有“妙境云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理使用。
二、三学茶行在茶叶专卖店招牌及装潢上使用“ ”、“ ”的商标并不与邓俏核准注册的“妙境云上”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三、三学茶行店面招牌及店内装潢均由云上茶叶公司统一安排装修,其中本案涉及“ ”、“ ”形象logo是由云上茶叶公司在2016年5月委托长沙市品悟企业形象设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悟设计公司)设计完成,并使用在茶叶包装、广告宣传、店面招牌等,该logo使用时间远早于邓俏“妙境云上”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其在行业中也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云上茶叶公司授权三学茶行使用“ ”、“ ”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四、邓俏核准注册的“妙境云上”商标并没有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进行使用,三学茶行依法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邓俏的诉讼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三学茶行并未侵害邓俏的商标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邓俏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三学茶行提交的品牌形象设计服务合同、品牌形象设计logo、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图纸、店面完成照片、茶叶包装、京东销售截图、企业宣传册、参展照片、铁路列车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及照片领导视察照片、湖南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荣誉证书、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邓俏注册商标汇总表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品悟设计公司取得第16069299号“妙境云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茶;
茶饮料;
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
蜂蜜;
花粉健身膏;
糖果;
谷粉刺食品;
糕点;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调味品。
有效期至2026年3月6日。
2016年5月,品悟设计公司为云上茶叶公司设计品牌logo“ ”。
2016年6月15日,品悟设计公司与云上茶叶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品悟形象设计公司为云上茶叶公司设计店面,并在店面装潢中使用品牌logo“ ”、“ ”。
2016年12月27日,品悟设计公司将其取得的第16069299号“妙境云上”商标转让给湖南省云上茶叶有限公司。
此后,云上茶叶公司在其茶叶产品包装中使用品牌logo“ ”、“ ”,并在其门店及京东“妙境云上官方旗舰店”上售卖。
2019年1月21日,云上茶叶公司与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铁路列车广告发布合同》,委托华铁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用“ ”、“ ”“妙境云上”等字样,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9月14日期间连续不间断发布铁路列车广告。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云上茶叶公司授予湖南名牌产品证书,证书上载明:湖南省云上茶叶有限公司妙境云上牌茶叶(黑茶)符合《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授予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特此证明。
有效期: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
2018年8月8日,三学茶行三学茶行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茶叶、茶具批发兼零售。
2019年3月3日,三学茶行三学茶行的业务负责人何旭作与云上茶叶公司签订《湖南省云上茶叶有限公司代理经销合同》,云上茶叶公司授权三学茶行为云上茶叶公司在益阳市代理商,许可三学茶行经销甲方所有茶产品的零售业。
2019年3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邓俏取得第31530234号“妙境云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
茶馆;
预定临时住所;
咖啡馆;
参观;
旅游房屋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养;
照明设备出租。
有效期至2029年3月13日。
2019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邓俏取得第31387672号“妙境云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宣传;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替他人推销;
职业介绍;
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
自动售货机出租;
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
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
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
2019年9月23日,邓俏向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云上茶叶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该局责令云上茶叶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下架云上茶叶公司自营及旗下加盟代理商使用“妙境云上”中文字样的店面招牌标识及相关侵权广告等。
2019年11月8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邓俏邓俏的投诉出具安市监复函字(2019)2101号回复函,认定云上茶叶公司在其第30类茶叶商品上使用“妙境云上”商标,未侵犯邓俏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三学茶行是否侵犯了邓俏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邓俏主张三学茶行侵犯了其注册的“妙境云上”商标第43类核定使用项目“茶馆”、第35类核定使用项目“替他人推销”的专有使用权。
本院认为邓俏的主张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一、三学茶行经营的茶叶专卖店与邓俏注册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茶馆”二者有明显区别,三学茶行系经云上茶叶公司授权使用涉案商标,无侵犯邓俏商标权的主管意图及行为;
二、云上茶叶公司最早于2016年5月将“妙境云上”、“”、“”商标及logo使用在茶叶包装、广告宣传、店面招牌等。
该logo使用时间远早于邓俏“妙境云上”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其在行业中也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邓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注册的“妙境云上”有实际使用的情况。
三学茶行在云上茶叶公司的授权下,于2019年3月开始使用“”、“”logo,系对该“妙境云上”、“”、“”商标及logo的合理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三学茶行在云上茶叶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销售,不属于邓俏注册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替他人推销”。
综上,邓俏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邓俏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邓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