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关秋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刑终354号
案件名称关秋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关秋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刑终354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秋明,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佛山市南海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关秋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19)粤0605刑初469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关秋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关秋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关秋明于2002年3月5日成立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店销售轴承。

2014年起,关秋明从倒闭的陶瓷厂、机械厂等地购进假冒“”“FAG”注册商标的轴承。

关秋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相关轴承进行翻新并用网上购买的带有“”“FAG”标识的盒子进行包装,放在其经营的五金店内进行销售。

2019年5月24日,民警对该五金店进行检查,当场起获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312套(货值231690.80元)、假冒“FAG”注册商标的轴承25套(货值12892元)。

同日,关秋明被抓获归案。

另认定,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03148号的“”商标的所有人是SKF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G262541号的“FAG”商标的所有人是SCHAEFFLERTECHNOLOGIESAG&CO.KG;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7类的轴承等,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在佛山市南海区****五金店起获的轴承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任某1、林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举报书、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进货单、送货单、收款收据、销售单,户籍证明,被告人关秋明的供述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关秋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关秋明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关秋明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关秋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起获的轴承共337套,予以没收并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关秋明上诉称其不知道从倒闭陶瓷厂购入的轴承是假货,也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故意;

货物尚未卖出,还没有获利,并处罚金八万元过高;

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货物的价格认定也是不准确的;

其属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关秋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关秋明上诉称其不知道从倒闭陶瓷厂购入的轴承是假货,也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故意的意见,经查,关秋明作为一名有多年轴承购销经验的经营者,对其所经销的轴承的真假有充分的鉴别能力,且其在侦查阶段亦稳定供述其知道被起获的轴承是假冒的,同时其对从倒闭陶瓷厂购入的轴承进行翻新,并从网上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盒子包装后再予销售,关秋明该相关供述也有证人任某1的证言予以印证,足以认定,即关秋明在明知被起获的轴承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予收购并进行翻新、重新包装后予以销售,其主观上显然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故意,关秋明关于其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故意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关秋明上诉称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货物的价格认定不准确的意见,经查,本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由有资质的鉴定部门佛山市禅城区证中心受侦查部门的委托,成立价格认定小组,指派价格认定人员对已被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进行实物检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深入开展市场调查,采用市场法对被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在2019年5月24日被侵权商品的市场零售价进行分析测算作出的,依法可作为认定本案被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的价格,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涉案货物的价格并无不当,关秋明主张一审判决就涉案货物的价格认定不准确之上诉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关秋明上诉称货物尚未卖出,还没有获利,原审判决并处罚金八万元过高的意见,经查,关秋明关于货物尚未卖出,还没有获利的意见属实,原审判决也据此认定关秋明属犯罪未遂,但据前述之价格认定结论书,关秋明所经营且被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312套,价格239720元、假冒“FAG”注册商标的轴承25套,价格12892元,合计252612元,但原审判决宥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本案被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货值231690.80元、假冒“FAG”注册商标的轴承货值12892元,合计244582元,即关秋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数额较大。

原审判决综合关秋明的犯罪事实及相应量刑情节,依法对关秋明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即对关秋明并处罚金应不少于122291元,原审法院仅对其并处罚金八万元,有违该解释的规定,略有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本院对原审判决的该量刑结果仍予维持。

关秋明关于原审判决并处罚金八万元过高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秋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关秋明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原审判决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综合相关情节后依法对关秋明从轻处罚,关秋明仍上诉称其属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烈生审 判 员 王 浩审 判 员 刘景景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晶欣书 记 员 冯瑞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