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1429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久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魁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正道,总经理。
被告:姚昆,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伟,广东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中国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久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隆公司)、姚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樱花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林丽娜、被告久隆公司、姚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樱花中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久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5号、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停止在淘宝网店铺空调产品的商品名称、图片背景中使用“樱花”文字;
2.判令久隆公司、姚昆赔偿樱花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40万元。
事实和理由:樱花中国公司的“樱花”品牌成为消费者心中可靠的厨卫品牌,“樱花”字号具有广泛的知名度,第1209675号“”商标于2003年开始多次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别于2002年、2005年给樱花牌系列抽油烟机颁发产品质量免检证书、认定樱花牌燃气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
第8574249号“”商标,于2011年8月28日核准注册。
樱花中国公司经调查发现:久隆公司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店铺名为露露厨房电器商贸公司,掌柜名:露露大家电商城,信用等级五钻。
久隆公司在商品名称、图片背景中使用“樱花”文字,销售非樱花中国公司生产的空调产品,获利较大。
支付宝公司调查的数据显示: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商品名称包含“樱花”文字交易成功的数据为9065907.09元。
上述交易记录还显示,久隆公司的淘宝店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姚昆账户累计金额高达20981599元。
久隆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的产品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樱花”文字,与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使用文字相同,并与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中的中文部分相同,“樱花”是第1209675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两者构成近似。
上述产品与樱花中国公司生产的厨卫家电产品是相同产品,久隆公司侵害了樱花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姚昆是久隆公司的股东,是淘宝企业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以及侵权获利的受益人,与久隆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樱花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久隆公司辩称,1.樱花中国公司持有的第1209675号、第8574249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范围并不包括空气设备或空调产品,久隆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为空调,与樱花中国公司销售的厨卫电器不属于类似商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2.久隆公司淘宝网店铺的网页商品详细介绍中明确注明“樱花蝶”字样,与樱花中国公司的商标在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
“樱花蝶”商标专用权人是西藏欧麦特电器有限公司,与樱花中国公司无任何关联;
3.樱花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不享受跨类、跨域保护;
4.久隆公司仅是销售商,并非实际生产厂家,进货来源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授权使用产品商标以及购进产品,在空调产品网页中使用含有“樱花蝶”字样,也是来自于生产厂家,与樱花中国公司无任何关系;
5.久隆公司仅仅是在宣传上有显示“樱花”字样,但品牌明确标示为“樱花蝶”,鉴于樱花中国公司注册商标并未包含空调产品,且久隆公司恶意程度并不大,不会给樱花中国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6.樱花中国公司提交的交易数据金额并非全部销售空调的数据,也包含大量其他产品,且其中大部分属于刷单数据,并不能实际反映久隆公司的真实交易金额。
综上,樱花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姚昆辩称,姚昆不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其仅是久隆公司的股东,久隆公司淘宝店铺转账给姚昆账户,实质上是久隆公司委托姚昆收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樱花中国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属中外合资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他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家庭用家具设备;
销售自产产品并对公司产品进行维修、安装等售后服务等。
樱花中国公司在天猫及京东均开设网店,网店中销售产品有烟灶套装、热水器、油烟机等,但不包括空调产品。
久隆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9日,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姚正道,股东姚正道、姚昆。
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抽油烟机、消毒柜、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燃气灶、集成灶。
第1209675号“”商标权利人现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水龙头、淋浴器商品上,有效期自1998年9月21日续展至2028年9月20日。
第8574249号“”商标权利人为樱花中国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浴霸、水龙头、水槽、消毒碗柜、太阳能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空气加热器、换气扇、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消毒设备、微波炉、饮水机、干燥设备。
有效期自2011年8月28日续展至2021年8月27日。
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5号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
2012年,第8574244号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2013年,第1209676号、第8574244号商标被认定为苏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
2002年、2005年,樱花牌系列吸油烟机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樱花牌燃气热水器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使用在第11类家用热水器、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具商品上的第120967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5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水器、排油烟机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4月4日,樱花中国公司经时间戳取证系统进入淘宝网露露厨房电器商贸公司店铺,认证视频文件及截图显示:上述店铺掌柜名露露大家电商城,在该店铺的产品宣传图片显示“樱花空调直销店”,产品名称“樱花蝶家用壁挂式冷暖空调挂机单冷1匹1.52P大卧室节能省电定变频”,价格1199-3399元,交易成功8件,在产品评论区显示产品名称“樱花家用壁挂式冷暖空调”。
2019年4月18日,樱花中国公司经时间戳取证系统进入淘宝网露露厨房电器商贸公司店铺,认证视频文件及截图显示:上述店铺掌柜名露露大家电商城,在该店铺的产品名称“樱花空调柜机大2匹3匹5匹P立式客厅圆柱大2匹3匹P挂机壁挂式冷暖”,价格2199-6999元,交易成功0件。
该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中山市久隆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正道,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
2020年3月23日,樱花中国公司经时间戳取证系统进入淘宝网露露厨房电器商贸公司店铺,认证视频文件及截图显示:上述店铺掌柜名露露大家电商城,在该店铺的产品名称“樱花蝶空调家用壁挂式冷暖挂机单冷大小1匹1.5匹2P节能省电定变频”,价格1499-3899元,交易成功0件,商品商标显示“图+CHEBLO樱花蝶”。
樱花中国公司为证明其公司损失情况及侵权人获利情况,提交了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涉案商铺的销售数据,证明涉案商铺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消费名称中含“樱花”交易成功次数6464次,交易金额9065907.09元;2018年8月18日至2019年7月21日,消费名称中含“樱花蝶”,交易成功23117837.84元;
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5日,涉案商铺转入姚昆个人账户金额20981599元。
樱花中国公司称其经济损失为法定赔偿,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等。
久隆公司、姚昆称上述交易金额大部分为刷单销售,并不存在真实交易。
樱花中国公司还提交了多份网页取证保全书,证实在“艾肯家电网”、“房天下网”等电子平台刊登的文章或问答中显示有消费者误认为“樱花空调”为樱花中国公司生产或者与其有关联。
庭审中,久隆公司、姚昆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樱花蝶CherryButterfly”、“樱花雨YINGHUAYU”、“图及CHEBLO”注册商标的商标详情。
经查,“图及CHEBLO”商标权利人为宁波樱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风扇(空气调节)、空气调节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个人用电风扇、电动干衣机、电炊具、燃气炉、电热壶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
“樱花蝶CherryButterfly”商标权利人为西藏欧麦特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灯、电热水器、进水装置、煤气热水器、煤气灶、水龙头、消毒设备、坐便器、沐浴用设备,有效期自201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
“樱花雨YINGHUAYU”商标权利人为中山市韩宝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热水器、煤气炉、煤气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家用干衣机、空气调节设备,有效期自2020年7月7日至2030年7月6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
樱花中国公司经时间戳取证系统进入淘宝网露露厨房电器商贸公司店铺,经审核并登陆对网站取证过程的视频文件、时间戳证书进行验证,该取证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及文件保存要求,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该取证文件应予以采信。
关于商标侵权。
首先,樱花中国公司是第1209675号“”、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两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樱花中国公司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经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久隆公司在其淘宝店铺商品名称、产品图片背景中使用“樱花空调”文字的行为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性使用。
久隆公司在其销售的空调产品名称及产品图片背景中使用“樱花空调”的表述方式,其中“樱花”字样与第1209675号、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相同、含义相同,结合樱花中国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在其使用的行业内的知名度、美誉度及相关行政、司法认定其作为驰名商标的记录等情况,久隆公司的行为使公众极易将上述侵权标识因包含“樱花”而误认为与樱花中国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相关联;
其次,被诉侵权产品空调虽不是樱花中国公司涉案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品,但与涉案注册商标中的排油烟机、厨房用抽油烟机均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11类中1106群组,两者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合,因此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
再次,久隆公司虽辩称其所销售产品有部分是使用“樱花蝶”字样的商标,但上述“樱花蝶”字样的商标并未在空调产品上申请注册,且久隆公司并未提供其公司有权使用“樱花蝶”字样商标的相关授权,久隆公司在淘宝店进行销售时未规范使用其销售的产品商标,刻意使用“樱花”、“樱花蝶”字样,且将不同的商标混合使用“图+CHEBLO樱花蝶”,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主观恶意明显,故久隆公司以此理由进行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久隆公司在淘宝店铺商品名称、背景图片使用含有“樱花”文字的行为属于侵害樱花中国公司第1209675号、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姚昆作为久隆公司的股东,将久隆公司的淘宝店铺销售收入转入其个人账户,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故其与久隆公司共同侵犯樱花中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
双方未能举证实施侵权行为导致樱花中国公司所受的损失以及久隆公司、姚昆的获利情况,尽管久隆公司、姚昆均辩称其淘宝网销售金额为刷单,未实际交易,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结合樱花中国公司的商标并未核准使用在空调产品上,本院综合考虑:1.樱花中国公司品牌的知名度;
2.久隆公司的销售金额较大;
3.久隆公司、姚昆侵权持续时间较长;
4.久隆公司、姚昆的主观恶意明显;
5.樱花中国公司为制止侵权委托律师出庭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酌定久隆公司、姚昆向樱花中国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8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久隆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1209675号、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停止在淘宝网店铺空调产品的商品名称、图片背景中使用“樱花”文字;
二、被告中山市久隆电器有限公司、姚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90元,被告中山市久隆电器有限公司、姚昆负担5110元。
[该款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山市久隆电器有限公司、姚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5110元给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