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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赵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5405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赵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赵利军;曾美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5405号之一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观西路**宝龙大厦B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0352511A。

法定代表人:王灵聪。

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宝民二路臣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85092XF。

法定代表人:赵利军。

被告:赵利军,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曾美玲,女,汉族,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赵利军、曾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唯颖科技有限公司、赵利军、曾美玲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6民初5405号保全裁定,根据原告提供财产线索,保全了赵利军、曾美玲的相关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经银行反馈,已冻结曾美玲名下三个银行账户,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74足额冻结,现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被告曾美玲名下两个银行账户(招商银行62×××79、中国农业银行62×××79)的查封或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途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曾美玲以下银行账户的冻结:1.曾美玲,账号:62×××79,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建安支行;

2.曾美玲,账号:62×××79,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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