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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瑞金市象湖镇美宜家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民终36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瑞金市象湖镇美宜家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瑞金市象湖镇美宜家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3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瑞金市象湖镇美宜家副食店。

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

经营者:杨水明,男,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瑞金市象湖镇美宜家副食店(以下简称美宜家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知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美宜家副食店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书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向美宜家副食店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自签收文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1000元,逾期未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2020年3月1日,美宜家副食店签收该通知书,未于规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亦未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瑞金市象湖镇美宜家副食店提出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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