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8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百顺针织品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万祥商城******。
经营者:魏献民。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鸿泰针织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成,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成田镇上盐工业区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郑振丰。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百顺针织品商行、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鸿泰针织厂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鸿泰针织厂的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鸿泰针织厂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