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9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玲香,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玲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