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民初14772号原告:南宁果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2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0543782286。
法定代表人:陈新,执行董事。
原告:柳州市城中区椰妹步行街餐厅,住所地柳州市中山中路1号(五星商业大厦)8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5N8N2H5B。
经营者:陈新。
原告:陈新,女,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雨,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宝,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501铺(部位:自编号5F-5C000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EYP0M。
法定代表人:张雪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摩能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31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W1G1C。
法定代表人:郭玖林。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文,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颖诗,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宁果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果麦公司)、柳州市城中区椰妹步行街餐厅(以下简称柳州椰妹餐厅)、陈新诉被告广州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摩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宁果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柳州椰妹餐厅的经营者即原告陈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雨、谢兴宝,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文、甘颖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第227973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经营的椰小婉餐厅门头、餐厅装潢、菜单、餐具、员工服饰、广告灯箱、宣传物料上使用与原告南宁果麦公司、陈新“椰妹”注册商标相似的品牌标识;
2.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原告柳州椰妹餐厅相同或相似的餐厅门头标识、餐厅宣传语、餐具、菜单、广告灯箱、砍椰亭、地砖、灯饰、空间造型等店面装潢及布局;
3.被告广州摩能公司立即停止为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运营“椰小婉”微信公众号的帮助侵权行为,变更微信公众号名称,删除公众号上所有有关“椰小婉”餐厅的宣传文章;
4.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南宁果麦公司、陈新因商标权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
5.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柳州椰妹餐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0元;
6.两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因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共计23090元;
7.两被告向原告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公开赔礼道歉,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主要篇幅刊登道歉声明;
8.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陈新系原告南宁果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系原告柳州椰妹餐厅的经营者。
2017年2月,陈新创立“椰妹”餐饮品牌,并于2017年2月10日以南宁果麦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椰妹”商标(含文字标识“椰妹”及非文字标识:黎族姑娘图形),商标注册号:22797350,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
南宁果麦公司授权陈新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有权使用“椰妹”商标,且授权陈新有权对中国大陆范围内侵犯“椰妹”商标的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另外,陈新自行或委托他人创作了多幅美术作品,是国作登字-2019-F-00732318-2323、国作登字-2018-F-00677747号作品的著作权人。
原告“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的“现砍椰青”的模式和“原生态”的品牌立足点,是原告在做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及团队研究后所确定的“椰妹”品牌特色。
原告以黎族民间风俗文化特色为素材设计了“椰妹”餐厅的视觉识别系统,系统涉及品牌标识、餐厅装饰装修、餐饮用具、员工服饰、欢迎词、宣传资料等多个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
自2017年3月原告陈新开设“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至今,原告在南宁、柳州、玉林、广州、湛江和佛山等6个城市共经营了9家“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
2017年至今,“椰妹”荣获“人气餐饮TOP品牌”“人气美食推荐餐厅”“南宁必吃餐饮品牌”“年度推荐餐厅奖”“最受消费者喜爱餐饮奖”等荣誉称号,“椰妹”餐饮品牌在两广地区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市场影响力。
2019年1月份开始,原告发现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正佳广场5楼经营与原告相同业务的椰子鸡餐厅,并在餐厅门头、店内装潢、菜单、碗碟等地方上广泛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度极高的品牌标识“椰小婉”(含文字标识“椰小婉”及图片标识:黎族姑娘图形),故意误导消费者,混淆原告与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餐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通过安排人员到原告餐厅拍照、录像,安排员工到原告餐厅任职等方法,抄袭柳州椰妹餐厅的宣传标语、装修装饰风格及运营模式,将柳州椰妹餐厅的宣传标语、装修装饰风格、营业服务人员的服饰、餐饮用具等,包括原告陈新拥有著作权的多幅美术作品,直接照搬用于椰小婉餐饮经营的餐厅。
椰小婉餐厅的装饰装潢、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与原告柳州椰妹餐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意诱导普通消费者将其店铺与原告经营的“椰妹”餐厅产生混淆。
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
广州摩能公司系“椰小婉“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于2018年12月4日注册“椰小婉”公众号,自2019年1月份开始在“椰小婉”公众号发布多篇椰小婉餐饮的推广宣传文章,扩大了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的侵权范围,是帮助侵权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共同侵权。
综上,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与原告南宁果麦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品牌标识且仿冒原告柳州椰妹餐厅的装潢,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两被告共同辩称:1.原告南宁果麦公司、陈新无直接经营行为,不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适格原告,应当驳回两原告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起诉。
2.被告使用的“椰小婉及图”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椰妹及图”商标整体上明显区别,二者包含文字的含义、发音、字数均不相同,黎族姑娘图片的脸型、面部朝向、发型、耳环、背后圆环位置均明显不同,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更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3.被告及其关联公司拥有自己的“椰小婉”品牌,注册成立“椰小婉”字号公司,努力打造自己的“椰小婉”品牌,主观上无意借用“椰妹”品牌,客观上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
广州摩能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申请注册了“椰小婉及图”商标,许可广州椰小婉公司及“椰小婉”字号公司使用该商标标识,各关联公司共同努力打造“椰小婉”品牌,根本不屑于搭“椰妹”品牌便车。
4.原告南宁果麦公司存在恶意竞争、商业诋毁、打击竞争对手的恶意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椰小婉”品牌在广东地区发展壮大,为“椰妹”进入广东市场扫清阻碍,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5.“椰妹”椰子鸡餐厅使用黎族元素,无创造性、显著性,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装潢;
“椰妹”椰子鸡餐厅并不知名,其装修装饰没有影响力;
被告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6.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并不具有创造性,本案不属于著作权侵权纠纷,基于著作权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7.广州椰小婉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退一步而言承担极低的赔偿责任,广州摩能公司并未参与经营,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三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一)三原告的主体、注册商标以及经营情况。
原告南宁果麦公司系成立于2012年9月1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新,股东为陈新、陈静,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位于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2612号。
2017年2月10日,原告南宁果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后该商标经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22797350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饭店等,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
后南宁果麦公司向陈新出具《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明确授权原告陈新在中国大陆排他许可使用南宁果麦公司持有的第22797350号注册商标,且授权陈新对上述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许可期限自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
陈新注册成立了7家个体工商户经营“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依次分别为南宁青秀万达店(2017年4月开业)、柳州城中万达店(2018年1月15日注册成立)、柳州五星商厦店(2018年6月20日注册成立,由原告柳州椰妹餐厅经营)、湛江万达店(2018年7月9日注册成立)、广州白云万达店(2018年12月17日注册成立)、广州增城店(2018年12月26日注册成立)、玉林大润发店(2019年1月2日注册成立)。
(二)原告对“椰妹”系列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进行宣传及所获荣誉的情况。
1.相关宣传情况。
2017年5月,广西电视台新闻在线栏目播出了其对“椰妹”原生态椰子鸡(南宁青秀万达店)进行专访的视频;微信公众号“餐谋长聊餐饮”“餐谋长品牌策划”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南宁青秀万达店)的宣传文章,讲述了该品牌的策划、形成过程。
2017年6月,《南宁日报》综合新闻版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南宁青秀万达店)的推广文章。
2018年1月,微信公众号“赏味龙城”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柳州城中万达店)开业的宣传文章。
2018年3月,红餐网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的推广文章,文中对该品牌的创立过程、创业团队进行了介绍,并对该品牌运营总监张长全进行了专访报道。
2018年8月,《湛江晚报》美食版报道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湛江万达店)开业的消息;微信公众号“湛江日报”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湛江万达店)开业的宣传文章;微信公众号“赏味龙城”“柳州发布”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柳州五星商厦店)开业的宣传文章。
2018年12月8日,微信公众号“椰妹”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进驻玉林大润发)的宣传文章。
2019年1月22日,微信公众号“玉林日报微报”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玉林大润发店)开业的宣传文章。
2019年2月11日,微信公众号“广州白云万达广场”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广州白云万达店)进驻广州的宣传文章。
2019年4月,红餐网、南国早报网分别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的宣传文章。
上述大部分宣传文章、视频中反映了原告“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门店的店铺装潢。
2.所获荣誉情况。
“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于2017年4月获得招商银行主办的“30th和你一起红”活动“人气美食推荐餐厅”称号。
“椰妹”原生态椰子鸡获得了南国早报、南宁餐饮行业协会主办的2017年度、2018年度南宁食尚新榜"必吃餐饮品牌"称号,以及柳州市广播电台、柳州赏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办的2018第一届柳州年夜饭大赏“年度推荐餐厅奖”、2019第二届柳州年夜饭大赏“最受消费者喜爱餐饮奖”。
“椰妹”原生态椰子鸡在2019年大众点评必吃榜城市必吃菜椰子鸡品类中,位列广州市排名第二(广州白云万达店)。
(三)原告诉请保护的柳州椰妹餐厅的装潢情况。
柳州椰妹餐厅主张其具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是指整个餐厅的装饰装修的整体形象,并提供了(2019)桂柳证字第2929号公证书,显示柳州椰妹餐厅的装潢特征具体表现为:1.店铺外门头招牌为第22797350号商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文字均为白色),店铺外左侧设有“砍椰亭”区,挂有“现砍椰青”文字及图案挂旗,“砍椰亭”左侧有灯箱,灯箱内上部为玫红色底色,标有第22797350号商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中部为手拿椰青倒椰子水进锅里的照片,下部为玫红色底色,标有白色的“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宣传语,店铺外右侧门头标有白色的“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宣传语,下方等位区有灯箱,灯箱内有黎族鲜花姑娘插画图案,店铺门面还摆放有“真椰子不兑制”宣传语的宣传牌。
2.店铺内过道上方天花均使用原木色灯罩吊灯,店铺内地砖均为黑色底色加红、蓝、黄、粉的色彩及多图案的花纹。
店铺内用餐区有竹拱门造型区、鸟笼状造型区、绿植竹排围绕区、墙边区及其他用餐区。
竹拱门造型区餐桌上方有黎锦吊灯,吊灯上的黎锦呈现多色彩、条纹状中有细花纹式样;绿植竹排围绕区的竹排设计为每排竹子上均有若干个洞,里面种有小型绿色植物,该区餐桌上方天花使用了竹横条造型及木横条造型,木横条造型有多色彩、不规则图案装饰,上述横条造型吊有黎锦吊灯,式样如前述;
墙边用餐区上方天花或使用了木横条造型,木横条造型有多色彩、不规则图案装饰,或使用了大幅黎族花纹图案的长布作装饰,长布呈现多色彩、不规则花纹式样,同时使用了黎锦吊灯,式样如前述;其他用餐区天花使用了原木色并伴有多色彩、不规则图案装饰的灯罩吊灯。
3.店铺内多处墙壁分别有黎族跳舞姑娘(四个造型)装饰图案、抱椰子黎族姑娘墙画、黎族男女跳竹竿舞墙画及沙画墙面(以花草、鸟为造型)。
店内一墙面为木桩灯光墙造型,其中灯光造型内容为字母“YEMEI”。
店铺内备餐柜的柜门、抽屉上使用了人形纹图案,背景色为黑色,人形纹主体为红色,伴有黄色、青色图案。
4.店铺内餐椅图案为白色底色配蓝色、淡红色图案。
餐具碗、杯子、勺子上均印有第22797350号商标标识,餐具碗内及碟中央均印有抱椰子黎族姑娘图案,漏勺、汤勺勺柄为藤制、较长。
5.菜单采用四页折叠版面,菜单外版面即正面为黑色底色,左上角标有第22797350号商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下方标有“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宣传语,该版面中央大篇幅印有“黎族鲜花姑娘”造型图案,下方有绿色色块,色块由三角形和长方形组成,上面标注了桌号、下单人等信息;菜单内版面为二页,均为白色底色,从内至外、从左至右依次载有“椰子鸡锅底”“必点”“开胃小菜”“秘制煲仔饭”“养颜珍菌”“农家豆制品类”“有机鲜蔬”“养生粗粮”“丸滑/肉类”“拼盘组合”“超值套餐”“新鲜椰青/果饮/椰奶”“椰子冰淇淋”“饮料酒水”等品类标题及具体菜品,标题为黑底玫红色文字,各标题下罗列的菜品文字为绿色,其中“秘制煲仔饭”标题下附有煲仔饭照片,“新鲜椰青/果饮/椰奶”下附有椰青照片;菜单内版面在“饮料酒水”品类下附有门店服务员手捧椰青的店铺宣传照,下方标有声明及承诺“真椰子不兑制”以及二维码、“马上优惠!当天可用!
”字样。
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委托设计合同、效果图及柳州椰妹餐厅宣传文章等证据反映,上述诉请保护的店铺装潢(包括店铺内外的图案、色彩、文字等装饰、用具式样、菜单、宣传标语等及上述要素的搭配组合),以及原告第22797350号商标标识,均系由原告提供品牌定位指导、创意,于2017年初开始委托案外人深圳市餐谋长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进行视觉识别系统设计,委托案外人沈阳帕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室内装饰设计后,几经修改由原告方确定形成。
陈新将柳州椰妹餐厅中使用的部分标识、图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18年12月5日,国家版权局向陈新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一份,载明的作品名称为椰妹图形,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陈新,创作完成时间及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7年2月。
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16日,国家版权局向陈新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七份,载明的作品名称分别为图形(黎族跳舞姑娘)、图形(黎族鲜花姑娘)、图形(抱椰子黎族姑娘)、图形(人形纹图案图形)、图形(地砖图案)、图形(黎族竹竿舞),作品类别均为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陈新,创作完成时间及首次发表时间均在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
二、被告的被控侵权事实(一)广州椰小婉公司的被控侵权情况。
2019年4月8日,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兴宝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天,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各一名与谢兴宝来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的“正佳广场”五楼的广州椰小婉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拍照、消费取证。
后该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6425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1.该店铺外门头招牌为横向排列的“椰小婉”图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文字均为白色),门头右侧标有“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宣传语。
店铺外方形柱子的四面分别有灯箱,其中一面灯箱为手拿椰青倒椰子水进锅里的照片,顶部为玫红色底色,标有横向排列的“椰小婉”图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
一面灯箱为黎族鲜花姑娘图案及较小的椰子树、鸡图案,顶部为玫红色底色,标有横向排列的“椰小婉”图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
灯箱的另外两面为纵向排列的“椰小婉”图文标识。
店铺门口外左侧设有“砍椰亭”区,亭顶有含“砍椰亭”文字的木质牌匾,亭内右侧挂有含“现砍椰青”文字及图案的蓝色挂旗。
门口外右侧摆放有标有“椰小婉”黎族姑娘图的迎宾台,以及标有“真椰子不兑制”宣传语的宣传牌。
店铺外一侧摆放有一大幅宣传牌,该宣传牌左侧左上方标有“椰小婉”图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中部标有“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文字,右下方为抱椰子黎族姑娘图案,宣传牌右侧标有“真椰子不兑制”文字。
入门处收银台使用了竹片隔墙造型。
2.店铺内过道上方天花均使用原木色灯罩吊灯或原木色并伴有多色彩、不规则图案或人形纹等图案装饰的灯罩吊灯,店铺内地砖均为黑色底色加红、蓝、黄、粉的色彩及多图案的花纹,并标有“椰小婉”字样。
店铺内用餐区有竹拱门造型区、绿植竹排围绕区、木质罩笼造型区、墙边区等。
竹拱门造型区餐桌上方有黎锦吊灯,吊灯上的黎锦呈现多色彩、条纹状式样;木质罩笼造型区的罩笼设计为多根木材纵向排列成类似敞开式鸟笼状,餐桌上方有原木色灯罩吊灯;
绿植竹排围绕区的竹排设计为每排竹子上均有若干个洞,里面种有小型绿色植物,餐桌上方有黎锦吊灯,式样如前述;墙边用餐区上方天花或使用了木横条造型,木横条造型有多色彩、不规则图案或人形纹等图案装饰,或使用了大幅黎族人形纹等花纹图案的长布作装饰,长布呈现多色彩、不规则花纹式样,同时使用了黎锦吊灯,式样如前述。
3.店铺内多处墙壁分别有黎族跳舞姑娘(四个造型)装饰图案、黎族姑娘喂鸡墙画、黎族男女跳竹竿舞墙画及沙画墙面(以花草、鸟、黎族姑娘为造型)。
店内一墙面为木桩灯光墙造型,其中灯光造型内容为字母“YXW”。
后厨帘布上印有"原生态椰子鸡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宣传语。
店铺内备餐柜的柜门、抽屉上使用了人形纹图案,背景色为黑色,人形纹主体为红色,伴有黄色、青色图案。
4.店铺内大部分餐桌为原木色家具,大部分餐椅是铁艺家具,其中餐椅图案均为蓝色底色配绿色、黑色、淡红色菱形或不规则图案。
餐具碗、杯子、勺子、蘸料容器木制用具纸巾盒底面上均印有“椰小婉”图文标识,餐具碗内及碟中央均印有抱椰子黎族姑娘图案,筷子筒、纸巾盒正面印有抱椰子黎族姑娘图案及“椰小婉”标识。
漏勺、汤勺勺柄为藤制。
5.菜单采用四页折叠版面,菜单外版面即正面为黑色底色,最上方标有“椰小婉”图文标识,下方标有“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宣传语,该版面中央大篇幅印有抱椰子黎族姑娘图案,下方有玫红色色块,色块由三角形和长方形组成,上面标注了桌号、下单人等信息;菜单内版面为二页,均为白色底色,从内至外、从左至右依次载有“椰子鸡锅底”“必点”“开胃小菜”“秘制煲仔饭”“养颜珍菌”“农家豆制品类”“有机鲜蔬”“养生粗粮”“丸滑/肉类”“拼盘组合”“超值套餐”“新鲜椰青/果饮/椰奶”“椰子冰淇淋”“饮料酒水”等品类标题及具体菜品,标题为黑底玫红色文字,各标题下罗列的菜品文字为绿色,其中“秘制煲仔饭”标题下附有煲仔饭照片,“新鲜椰青/果饮/椰奶”下附有椰青照片;菜单内版面在“饮料酒水”品类下附有黎族男女跳竹竿舞图案,下方标有“认准椰小婉小心仿冒店”以及二维码、“马上优惠!当天可用!”字样。
关于商标侵权,原告主张广州椰小婉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椰小婉”图文标识与南宁果麦公司注册、陈新被许可使用的第22797350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广州椰小婉公司对柳州椰妹餐厅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广州椰小婉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装潢,包括餐厅装饰装修、宣传标语、餐饮用具、菜单等,与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的装潢构成相同或近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广州椰小婉公司采用的现砍椰青的形式,以及在欢迎顾客使用“吧啷吧啷”的欢迎语,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被告认为,广州椰小婉公司使用的“椰小婉”图文标识与原告南宁果麦公司、陈新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造成混淆;
柳州椰妹餐厅的“椰妹”椰子鸡餐厅使用黎族元素,无创造性、显著性,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装潢,同时,“椰妹”椰子鸡餐厅不知名,其装潢不具有影响力,被告经营场所的装潢均标注了自己的“椰小婉”商标及字号,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为此,被告提交了介绍黎族的相关书籍、媒体报道、视频、网页,原告店铺式样的地砖淘宝网页、类似灯具的网页及照片,以及佛山南海金沙洲万达广场“椰贝原味椰子鸡”店取证公证书、深圳宝安京基·百纳广场“春润大地海南椰子鸡”店取证公证书、深圳福田皇庭广场“四季椰林”店取证公证书、南宁万象城“大头椰正嘢椰子鸡”店取证公证书、“椰梦椰子鸡”餐厅图片及视频,微信公众号“餐饮视界”“餐谋长聊餐饮”“餐谋长品牌策划”上的餐饮店案例文章及“三个椰子一只鸡”互联网检索图片、原告的“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及“现砍椰青”商标失效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广州摩能公司的被控侵权情况。
广州摩能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椰小婉”的头像为包含“椰小婉”图文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的标识,该公众号发布了多篇文章,其中于2019年2月1日发布了文章《“经过100+吃货体验师认证的正宗海南椰子鸡”等你来打卡》,该文章的主要内容为介绍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案涉餐厅,文中使用了与该公众号头像相同的标识,文章包含多张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案涉餐厅照片,餐厅的装潢特征与前述一致,文章还包含“吧(ba)啷(lang)吧(ba)啷(lang)是海南原生态黎族部落遇见尊贵客人特有的招呼,意思为很高兴遇见你”“/现砍椰青/小婉的椰子都是由小哥哥现砍,才端上到餐桌的”等内容。
原告主张广州摩能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椰小婉”广泛宣传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餐厅,发表了大量关于椰小婉餐厅的文章,扩大了广州椰小婉公司的侵权行为和范围,是帮助广州椰小婉公司侵权的行为,与广州椰小婉公司构成对三原告的共同侵权,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不主张广州摩能公司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三、其他查明事实广州椰小婉公司系成立于2019年1月2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501铺,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中餐服务等。
广州摩能公司系成立于2018年9月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餐饮配送服务、中餐服务等。
2018年12月4日,广州摩能公司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纵向排列的“椰小婉”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号35086869。
原告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3090元,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截图打印件、网页打印件、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被告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网页打印件、公证书等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存在以下三个争议焦点:一是三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二是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是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点一。
三原告在其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中已明确主张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的第227973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原告柳州椰妹餐厅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南宁果麦公司是第22797350号商标的注册人,原告陈新经南宁果麦公司授权,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人,南宁果麦公司、陈新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有权就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共同提起本案诉讼,南宁果麦公司、陈新是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的适格原告。
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部分,原告主张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餐厅使用的装潢、现砍椰青的形式以及“吧啷吧啷”欢迎语与原告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椰妹”品牌的椰子鸡餐厅相同或近似、构成混淆,原告柳州椰妹餐厅系案涉“椰妹”品牌的椰子鸡餐厅的经营者,有权就案涉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柳州椰妹餐厅是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适格原告。
陈新同时是南宁果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柳州椰妹餐厅的经营者,三原告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关系,三原告虽就案涉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并提起本案诉讼,但已明确分别在两个纠纷中各自主张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南宁果麦公司、陈新与原告柳州椰妹餐厅分别是案涉两个纠纷的适格原告,被告的抗辩不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点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根据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两者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其整体或主要部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构成商标近似,反之则不构成商标近似。
本案中,将被控侵权标识(即“椰小婉”图文标识)与原告第22797350号注册商标(即“椰妹”图文标识)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两者均系由文字和图形要素构成的组合商标,整体结构较相似,结合我国使用汉字的习惯,文字部分是上述商标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而“椰小婉”与“椰妹”的字形、读音、含义、字数均不相同也不相似,图形部分的构图虽有一定相似性,但人物图形的整体朝向、发型、服饰等细节有所不同。
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即文字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所述,被告使用“椰小婉”图文标识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与原告第22797350号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原告南宁果麦公司、陈新主张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点三。
原告柳州椰妹餐厅与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经营者,且双方均经营椰子鸡餐饮服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原告柳州椰妹餐厅主张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
1.关于广州椰小婉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装潢”。
2017年初开始,原告提供品牌定位指导、创意,委托案外人为包括原告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案涉餐厅在内的几家“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的装潢进行了视觉识别系统设计及室内装饰设计,并在案涉餐厅中实际使用。
除第22797350号商标标识外,上述装潢设计所使用的图案、色彩、文字等装饰、用具式样、菜单、宣传标语等,虽是以黎族民间风俗文化特色为设计元素,但不是对民间特色或者民俗的照搬照用,对于元素的选取、组合搭配及设计,形成了自己的独特风格,构成了显著的整体营业形象。
同时,经过原告的经营推广,包括在广西电视台、《南宁日报》《湛江晚报》及“南国早报”“湛江日报”等微信公众号、红餐网等媒体上多渠道进行宣传,已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有一定影响,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装潢的整体营业形象与原告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饮服务联系起来,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将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与原告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进行比对,可以看出广州椰小婉公司店铺的布置、陈设及图案、色彩、文字等装饰、装修风格、用具式样、菜单、宣传标语(“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真椰子不兑制”)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有大量与原告柳州椰妹餐厅相同或近似之处,整体营业形象高度近似。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椰妹餐厅对“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特色装潢的设计和宣传有一定的投入,反映了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文化,意在使消费者产生印象,从而起到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作用。
但是,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在对地方风俗特色进行选择时,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大量抄袭原告装潢,虽不是所有细节均完全照搬,但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因此,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意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原告装潢使用黎族元素无创造性、显著性,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装潢,并提交了介绍黎族的相关书籍、媒体报道、视频、网页,原告店铺式样的地砖淘宝网页、类似灯具的网页及照片,以及广东、广西地区多个椰子鸡餐厅的取证公证书或图片、视频,深圳市餐谋长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的餐饮店案例文章,“三个椰子一只鸡”互联网检索图片、原告的“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商标及“现砍椰青”商标失效信息等证据以证明原告使用的是通用的黎族文化元素及通用的用具、装饰装修、宣传语等,不是其所特有,没有显著性。
对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的装潢,是指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并不要求每一个要素或组成部分均有独创性、显著性,只要整体营业形象具有独特风格即可。
即使装潢中使用了一些通用元素,但是对于元素的选取、组合搭配及表现形式能够体现出独特之处的,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的装潢。
而整体营业形象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服务来源,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其提交的广东、广西地区多个椰子鸡餐厅的取证公证书或图片、视频恰恰印证了原告装潢在同行椰子鸡餐厅中具有显著识别性。
因此,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广州椰小婉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问题。
广州椰小婉公司采用的现砍椰青的形式是一种展示性的现场制售的服务方式,在餐饮行业领域内较常见,虽然广州椰小婉公司使用的包括“砍椰亭”在内的餐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排除“砍椰亭”的装潢特征后,现砍椰青的提供服务的方式本身并不足以造成混淆,原告主张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吧啷吧啷”在黎族语中有特定的含义,柳州椰妹餐厅及广州椰小婉公司均经营具有海南黎族特色的椰子鸡餐厅,使用具有欢迎之意的黎族语言作为欢迎语属于正常的经营模式,不足以造成混淆,原告主张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广州椰小婉公司在其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擅自使用与柳州椰妹餐厅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广州摩能公司在其运营的“椰小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包含有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为广州椰小婉公司实施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扩大了广州椰小婉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当停止侵权,即删除包含有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以及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已明确在本案中仅主张广州摩能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广州摩能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名称“椰小婉”与其申请注册的第35086869号商标的文字内容一致,广州摩能公司运营该微信公众号、使用“椰小婉”作为名称的行为本身并未为广州椰小婉公司实施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原告亦未能证明广州摩能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除包含有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之外的其他有关“椰小婉”餐厅的宣传文章为广州椰小婉公司实施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判决广州摩能公司删除包含有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即能实际满足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广州摩能公司停止运营“椰小婉”微信公众号、变更微信公众号名称以及删除除包含有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之外的其他有关“椰小婉”餐厅的宣传文章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原告商誉贬损或相关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的问题。
鉴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被告因不正当竞争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的经营时间、规模及其装潢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方式、规模、地域、时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原告柳州椰妹餐厅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所支出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定确定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赔偿原告柳州椰妹餐厅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数额为200000元。
被告广州摩能公司就其帮助侵权行为,对被告广州椰小婉公司应赔偿原告柳州椰妹餐厅的200000元中的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柳州市城中区椰妹步行街餐厅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潢;二、被告广州摩能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为被告广州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即删除包含有广州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
三、被告广州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柳州市城中区椰妹步行街餐厅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0元,被告广州摩能餐饮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中6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宁果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区椰妹步行街餐厅、陈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30元、保全费3135元,由原告南宁果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新负担4300元,原告柳州市城中区椰妹步行街餐厅负担430元,被告广州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摩能餐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435元(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