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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亚派克机电工具商行、南通拓优塔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2259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亚派克机电工具商行、南通拓优塔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亚派克机电工具商行;南通拓优塔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初2259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亚派克机电工具商行,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王**,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南通拓优塔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得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亚派克机电工具商行(以下简称亚派克商行)、被告南通拓优塔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优塔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宝时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亚派克商行的经营者王**,拓优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时得公司诉称:宝时得集团始创于1994年,是一家集电动工具研发、制造、营销于一体,拥有国际知名电动工具品牌的跨国公司,截至2017年底,宝时得集团已在全球申请专利超过6000件,位居同行业前列。

宝时得公司隶属于宝时得集团,宝时得公司于2015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电钻”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于2015年8月12日公告。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且于2018年5月17日申请了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显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该“电钻”样式美观,使用方便,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量良好并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的侵权产品在销售,造成市场混乱,使宝时得公司的商誉受损,对宝时得公司的专利产品造成严重冲击,给宝时得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亚派克商行销售的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电钻外观与宝时得公司专利外观设计构成近似,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电钻由拓优塔公司制造。

亚派克商行、拓优塔公司侵犯了宝时得公司的专利权,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亚派克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宝时得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电钻”产品的行为;

2.拓优塔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宝时得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电钻”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及生产模具;

3.亚派克商行赔偿宝时得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4.拓优塔公司赔偿宝时得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25万元;

5.亚派克商行、拓优塔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亚派克商行答辩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电钻确系亚派克商行销售、许诺销售的,但是是从拓优塔公司处进货,有合法来源,亚派克商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优塔公司答辩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电钻系拓优塔公司制造、销售的,亚派克商行是从拓优塔公司处进货。

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没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宝时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权利状态专利名称:电钻;

专利号:ZL××××××××××××××;

专利权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第二、侵权行为亚派克商行认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许诺销售,拓优塔公司认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侵权比对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二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关于亚派克商行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亚派克商行在本案中提出了合法来源抗辩,主张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电钻是从拓优塔公司处进货,拓优塔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亚派克商行并未能提交其向拓优塔公司进货的任何证据佐证,仅凭亚派克商行和拓优塔公司的陈述不足以认定亚派克商行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第五、关于责任承担亚派克商行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宝时得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拓优塔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侵害宝时得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均无充分证据证实,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别和专利产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和情节,以及宝时得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亚派克机电工具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专利号ZL××××××××××××××、名称“电钻”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南通拓优塔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专利号ZL××××××××××××××、名称“电钻”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亚派克机电工具商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四、被告南通拓优塔锂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0元;

五、驳回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亚派克商行负担1000元,被告拓优塔公司负担4800元。

案件受理费原告宝时得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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