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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广州市白云区晓宣化妆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34569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广州市白云区晓宣化妆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广州市白云区晓宣化妆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34569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6-1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专春,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余余,女,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晓宣化妆品厂,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前大道18号。

投资人: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妙莹,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晓宣化妆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专春、林余余,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晓宣化妆品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冯妙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诉称:原告初创于1997年,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等。

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和巨资投入,使得原告在行业内享有良好声誉和知名度。

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获得第7792149号“”商标专用权,2012年10月28日获得第9881317号“”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推广上述商标投入了大量广宣成本,如在国内多家卫视、商超屏幕、时尚杂志、互联网等投放大量广告,并重金签约杨幂、安以轩、赵丽颖等明星进行产品代言。

水密码系列产品已经拥有2万多个销售网点,并在天猫、京东、唯品会等主要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拥有众多消费者和粉丝。

“水密码”中英文系列商标已成为国内商超、化妆品精品店和电商渠道高知名度的化妆品品牌,并在国内化妆品行业销售量名列前茅。

原告已获荣誉和证书包括:“水密码”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等。

2018年2月,原告在淘宝网、零售网、1688等电商平台发现被告的侵权产品,并通过“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发现被告自2014年12月起已开始侵权使用“水密码”商标的商品(分别包含:晓宣水密码清爽去油洗发乳、晓宣水密码祛屑洗发乳、晓宣水密码滋养顺滑水疗素、晓宣水密码水能修护活发素、晓宣水密码滋养洗发乳等),至今被告持续侵权时间长达4、5年,该侵权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为批发市场和各电商平台(1688、淘宝网等),且如今仍然处于销售中的状态。

产品正面只有英文标识,消费者只能从背面中文标识中认知产品信息,而在背面产品中文品名明显标注了“水密码”,经对比与原告的注册商属商标近似,使消费者误认此品牌为“水密码”品牌。

被告恶意侵权的故意和企图十分明显,就是为了别有用心地搭便车、傍名牌和蹭热度,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商誉和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维权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晓宣化妆品厂答辩称:第一、我方的产品在正面上并没有使用过水密码的字样,背面是突出使用了我方所注册的晓宣商标。

第二、我方生产的产品是洗发类产品,原告商标所用的产品是膏霜洁面产品,且原告自身并没有生产过洗发类的产品。

第三、从包装瓶的样式,我方是圆柱形的液体是从上取出来的一个包装品,而原告的产品是倒梯形的产品是向下流出的一个倒取方式产品的包装,存在明显的差别。

第四,从销售的价格来看,我方的产品是25元一瓶,规格是360、300毫升。

原告的产品基本上都是在30到50毫升,而且价格动辄过百,双方产品的销售价格存在巨大的差异。

第五、我方产品的销量较小,获利较低。

综上所述,被告生产的产品没有侵犯到原告所持有的商标。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涉案商标的注册及其品牌知名度情况。

第7792149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肥皂、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浴液、化妆品、去斑霜、香精油、牙膏、香(截止)。

第9881317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洗面奶、化妆品、去斑霜、护肤用化妆剂、化妆用雪花膏、化妆剂、化妆粉、皮肤增白霜、防晒剂、美容用面膜、化妆用收敛剂、双眼皮胶、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清洁制剂、上光剂、砂纸、香料(截止)。

2015年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5]85号《关于认定“水密码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原告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的“水密码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为证明涉案商标不仅在第3类受保护,还享受跨类保护,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第16864228A号“水密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关于第6609241号第3类“水密码WATER’SPASSWORD”注册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撤销申请的决定》;

3、《关于第6609241号第3类“水密码WATER’SPASSWORD”注册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撤销申请的决定》;

4、《关于第11747552号“活泉水蜜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原告为证明其企业及“水密码”商品的知名度,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荣誉证书(包括2016年度“诚信企业证书”、2018年度“广东省诚信企业”、2012、2015年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013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赵丽颖、安以轩、杨幂、谢欣、魏晨、王凯等”出任品牌代言人的合同部分页面及相关图片,参展合同及现场图片,投放广告,线下旗舰店照片等。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侵权情况。

2018年1月3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亚单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伍亚单在公证员黄某、工作人员关某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如下操作:在网页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cn.lshou.com,在弹出网页搜索栏输入“水密码”,在弹出网页点击“2014最好水疗包邮正品晓宣蓝语水密码滋养顺滑水疗护发素750ml”“价格¥64.00”等信息。

2018年2月26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作出(2018)粤广海珠第5959号《公证书》,证明以上所述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资料与伍亚单上述操作时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

2018年4月2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亚单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伍亚单在公证员甘某、工作人员庄某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如下操作:打开浏览器,在“www.baidu.com”栏中搜索“北京时间”,显示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11:40”;

在弹出的网页地址栏中输入http://detail.1688.com/offer/565821125019.html,弹出网页抬头为“珍真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的1688店铺,页面显示“新款清爽去油洗发乳晓宣洗发乳的冰水疗素套装洗发乳”等信息;

点击“查看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合肥瑶海区真珍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等信息。

2018年5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作出(2018)粤广南粤第826号《公证书》,证明以上所述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资料中的屏幕截图是在上述操作过程中截取所得,与当时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

原告主张其从1688网页、零售网、淘宝网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但没有对购买实物进行公证取证。

经查验原告提交的产品实物,显示:产品外包装背面标贴标注“晓宣?水密码清爽去油洗发露、蓝语水密码TM滋养顺滑水疗素”字样,标贴下方标注“制造商:广州市白云区晓宣化妆品厂”等信息。

另,“晓宣·水密码滋养洗发乳”于2015年1月6日经国产非特殊用品化妆品备案,生产企业为被告,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5004487;

“晓宣水密码·水能修护活发素”于2015年5月13日经国产非特殊用品化妆品备案,生产企业为被告,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5049623;

“晓宣·水密码祛屑洗发乳”于2014年12月29日经国产非特殊用品化妆品备案,生产企业为被告,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4045810;

“晓宣·水密码清爽去油洗发乳”于2014年12月29日经国产非特殊用品化妆品备案,生产企业为被告,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4045698;

“晓宣·水密码滋养顺滑水疗素”于2015年11月24日经国产非特殊用品化妆品备案,生产企业为被告,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5120414。

经查看上述备案产品的包装平面图,包装瓶背面标贴均标注有“晓宣·水密码”字样。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是第7792149号“”、第98813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产品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上述备案的五款产品及产品实物“晓宣?水密码清爽去油洗发露、蓝语水密码TM滋养顺滑水疗素”,上述产品外包装以加粗、加深字体使用的“水密码”字样与其第9881317号注册商标近似;

明确被告同时存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对此,被告确认上述备案的五款产品以及“蓝语水密码”产品由其生产、销售,但抗辩上述产品的正面是英文字样的标识而不是水密码,且在产品的背面使用水密码字样之前均明显的标识出了自己所注册的“晓宣”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并不构成近似,被告产品的销量很小。

对此,被告提交了第15481864号商标注册证、第23195736号、第1392182号商标注册信息详情以及销售明细表予以证实。

三、其他查明内容。

原告主张其为查处侵权产品花费的合理费用3万元包括公证费1600元及调查取证费20000多元,对此原告仅能提供公证书予以证实。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主要基于水密码在化妆品行业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结合被告在多个渠道销售而推断的合理费用。

另查:被告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02年8月14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网页截图、公证书、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裁定书、广告图片、发票、荣誉证书、合同工商登记信息、销售明细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7792149号“”、第9881317号“”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对此提交有产品实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的截图等证据为证,被告对此不持异议,在被告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为被告生产、销售。

关于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洗发乳、护发素,与原告享有的第779214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相同,与第988131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类,构成类似商品。

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背面标贴的“水密码”字样与第7792149号“”、第9881317号“”注册商标,组成汉字均为“水密码”,虽字形和设计不同,但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使用上述商标的同类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使得消费者将被控侵权产品误认为原告制造或者原告许可制造的产品。

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背面标贴的“水密码”字样与第7792149号“”、第988131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举证期限内,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或有合法来源,因此,被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害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告虽抗辩原告并未在洗护类产品上使用涉案商标,但结合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在合理费用方面,原告虽然未举证证实其公证费、调查取证的费用支出,但考虑到原告确有进行购买侵权产品、并进行公证,客观上必定支出一定费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格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适度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2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晓宣化妆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第7792149号“”、第98813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晓宣化妆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经济损失12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6400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晓宣化妆品厂负担270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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