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23号 原告:林伟斌,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方方,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郑方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林伟斌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伟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伟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