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89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房。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乐,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荣,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