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73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开发区舒美针织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广州路20#。
经营者:徐晓东。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庆市开发区舒美针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以及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开发区舒美针织商行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王纯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毕雅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