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俊,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金京晶澄溪二店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双桂居委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1MA5YB88G0M。
经营者:肖莉。
被告:垫江县丽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正大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7W4Q7R。
法定代表人:肖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波,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牡丹大道20号4幢16-1,居民身份证号513624198201202972。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垫江县金京晶澄溪二店超市、垫江县丽波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