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334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冠毅,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北马新万利盛商店,住所地龙口市。
经营者:陈久矿。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北马新万利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已赔偿。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