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10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乡县红叶傢私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经营者:马元秀,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乡县红叶傢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2020年4月28日,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