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173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正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进出口加工区天山路8号2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姚正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杭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宁波正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