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28号原告:佛山市云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官路赤山福西段**第****(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宾江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兰芳,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佳福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朝阳路****厂房**厂房101/div>法定代表人:覃燕玲。
原告佛山市云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佳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93006××××.6,专利名称:随手贴(云彩方形))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云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云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