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刑更260号罪犯曹小兵。
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苏09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小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至2020年10月7日止;
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2月27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20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8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认为,罪犯曹小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曹小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小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8月、2020年2月获得表扬2次。
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小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曹小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