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1793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龙诚龙悦酒吧,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红高路东段20号附1号。
经营者:林浩。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公司)与被告郫都区龙诚龙悦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横琴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横琴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都区龙诚龙悦酒吧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