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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连群与山东泰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民初41号
案件名称毛连群与山东泰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连群;山东泰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41号 原告:毛连群,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

被告:山东泰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宗大街祥和小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国,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旋,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毛连群与被告山东泰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

2020年5月12日,毛连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毛连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毛连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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