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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怀远县榴城镇精益眼镜店、刘梦杰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304执51号之九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怀远县榴城镇精益眼镜店、刘梦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怀远县榴城镇精益眼镜店;刘梦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04执51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怀远县榴城镇精益眼镜店,经营场所怀远县榴城镇远大未来城商业步行街S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5A。

被执行人:刘梦杰,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梦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梦杰在62×××8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57.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梦杰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1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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