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初1863号 原告:张波,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双精密配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教路1号慧聪家电城8座4148。
法定代表人:陈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炜辉,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杭,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波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双精密配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双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汉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炜辉和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波请求本院判令:1.汉双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2.汉双公司赔偿张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汉双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张波系名称为“多功能旋转瓶盖”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9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月22日,专利号为ZL20183054××××.3。
张波发现汉双公司制造涉案专利产品,在阿里巴巴平台大规模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经过对比,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涉案专利权形成明显侵害。
为此,张波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阿里巴巴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汉双公司答辩称:1.汉双公司销售的杯盖系汉双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专利号为ZL20203015××××.9。
2.涉案产品与案涉专利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
从立体图看,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第11、15、22页可知,杯盖采用铆钉与提手的设计方式已成为公开的现有技术特征,现已不具备创造性与新颖性,且杯盖圆形是国内外公众所知技术与形状。
另通过专利检索网查到有4个专利与张波吸嘴设计相似,并在案涉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公告,故该吸嘴设计已成为公开的现有的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外螺纹与杯体上部分为一体化设计,案涉专利无此设计。
从主视图看,被诉侵权产品有外螺纹和吸管,而案涉专利无外螺纹与吸管。
从仰视图看,被诉侵权产品为突出的外螺纹,吸管口与排气孔的结构连接在一起,而案涉专利为凹陷的内螺纹,排气孔与吸管处是分开的,无连接结构。
根据汉双公司提交的“产品差异对比图”中图(3.)所示,被诉侵权产品为有层次感的直角结构,案涉专利为直线结构。
从俯视图看,被诉侵权产品表面为曲面设计,吸嘴边缘就是杯盖外围边缘,而案涉专利表面为平面设计,吸嘴两头部位至杯盖外围边缘存在一定距离。
从右视图看,被诉侵权产品有一体化设计的外螺纹,有吸管,表面为曲面设计,案涉专利无外螺纹,无吸管,表面为平面设计。
综上,汉双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具有专利凭证的产品,且该产品与案涉专利存有明显区别,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9日,张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多功能旋转瓶盖”的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1月22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54××××.3,该专利现在有效期内。
简要说明载明,该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设计,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
2019年10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未发现案涉专利存在不符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0年3月4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许林锋确认单号为“900753029034”的优速快递包裹系其网购所得,后拆开该包裹并对包裹内物品进行察看,由公证员对上述包裹进行封存、拍照。
2020年3月6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12798号公证书。
庭审中,汉双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公司的产品。
当庭拆封案涉公证书对应的实物,内含瓶盖两个。
经庭审比对,张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同。
汉双公司及阿里巴巴公司认为两者构成不同设计,具体区别点与汉双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2020年4月18日,汉双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杯盖(活动提手杯盖)”的外观设计专利,2020年8月7日取得授权。
专利号为ZL20203015××××.9,该专利现在有效期内。
简要说明载明,该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
另查明,汉双公司于2013年3月1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1万元,经营范围包含研发、设计、销售家庭日用品。
阿里巴巴公司依法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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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台服务及规范”章节中要求用户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以上事实,有张波提交的专利证书、缴费信息、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及实物,汉双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和缴费凭证,天猫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83054××××.3的“多功能旋转瓶盖”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效,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张波作为专利权人,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关于侵权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带吸管功能的旋转瓶盖,属于相同种类产品。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主体造型结构、吸嘴部分均与案涉专利外观相似,而下部的螺纹接口和内部结构与案涉专利外观不同。
该区别并非一般消费者所关注的部位,对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影响较小。
综上,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案涉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似,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庭审中,汉双公司自认其实施了制造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在案公证书、时间戳证明文件及实物,可以证明汉双公司实施了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张波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张波据此要求汉双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含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张波未能有效证明其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事实,汉双公司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侵权获利情况,张波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
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涉专利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案涉专利的授权时间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双精密配件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83054××××.3的“多功能旋转瓶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双精密配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波负担115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双精密配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原告张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汉双精密配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