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52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某某厨卫电器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刘某某。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某某厨卫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