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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寄崎与宿迁经济开发区航宇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4133号
案件名称赵寄崎与宿迁经济开发区航宇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寄崎;宿迁经济开发区航宇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133号原告:赵寄崎,男,汉族,1989年8月1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航宇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迁义乌国际商贸城26街22145-22149号。

经营者:李邵忠,男,汉族,1962年7月5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赵寄崎诉被告宿迁经济开发区航宇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赵寄崎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寄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寄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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