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13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鑫金迪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84号。
经营者王利娜,女,1975年3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口区鑫金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