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38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氏县国发电子商务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东张乡东于科村115号。
经营者:廖国发,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氏县国发电子商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