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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长寿第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92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长寿第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长寿第一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2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长寿第一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岭路1号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6745547X。

法定代表人:李智伟,职务不详。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长寿第一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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