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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健与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徐炜巍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终90号
案件名称沈春健与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徐炜巍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春健;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徐炜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春健,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炜巍,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上诉人沈春健因与被上诉人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炜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各方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春健以其与被上诉人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春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春健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自行和解后申请撤回上诉而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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