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39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梅,女,1991年2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吕梁地区汾阳市。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