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保414号 申请保全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保全人张店卿鑫超市,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潘庄东一巷潘成农贸市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3MA3F6RE286。
经营者朱锡钦。
被保全人朱锡钦,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系张店卿鑫超市经营者。
申请保全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鲁0323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张店卿鑫超市、朱锡钦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价值8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张店卿鑫超市、朱锡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保全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张店卿鑫超市、朱锡钦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