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12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递铺新锦银百货商场,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递铺路与胜利路交叉口。
经营者:徐益强。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安吉递铺新锦银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被告已注销,需查明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