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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安吉递铺新锦银百货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5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安吉递铺新锦银百货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安吉递铺新锦银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12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递铺新锦银百货商场,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递铺路与胜利路交叉口。

经营者:徐益强。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安吉递铺新锦银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被告已注销,需查明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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