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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南富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富森百货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6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南富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富森百货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南富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富森百货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6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南富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富森百货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街56号。

负责人:王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立,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明,业务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南富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富森百货分公司(以下简称富森百货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当事人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觅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62××××.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名称为“风扇(F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6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5,于2017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做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25日完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注明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风扇(N9-FAN)”是原告申请,并经原告生产销售,具有较好的市场认知度,销售量逐步递增,但后来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在销售,导致原告销售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调查,被告经营店铺销售的“手持小风扇”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ZL20163062××××.5构成近似设计,被告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0月9日,原告以湖南中南富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提起了(2019)湘01民初3387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

2019年11月14日,湖南中南富森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和解金八千元,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明确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2019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前述案件与本案相比较,诉讼请求除主张的判赔金额不同外,其余内容完全一致;

诉讼标的均指向的是富森百货分公司在湖南省衡阳县为N9的小型风扇涉嫌侵犯原告ZL20163062××××.5号外观设计专利;

名义上,本案被告与前述案件被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本案被告是前述案件被告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案被告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可以由前述案件被告承担,也可以先以本案被告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前述案件被告承担。

综上,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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