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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彩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06刑初168号
案件名称秦彩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秦彩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106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彩霞,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榆次市,汉族,专科文化,太原市迎泽区宏霸通讯器材经销部负责人,户籍地山西省榆社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彩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秦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彩霞在太原市迎泽区富百家二楼B80号开设宏霸通讯器材经销部,2019年4月至案发时,在明知所进货品苹果、华为、OPP0、VIVO等著名品牌耳机、数据线、适配器(充电器头)等通讯器材未获得品牌授权的前提下,为牟利多次进购并销售,经审计,被告人秦彩霞自2019年4月至案发前共计销售上述假冒商品金额为36667元,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138772元。

另查明,被告人秦彩霞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3666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彩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被告人秦彩霞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刘某系通讯店的员工,老板是秦彩霞,店内主要经营apple、oppo等多种品牌适配器、数据线等,货品来源都是老板秦彩霞联系的。

),涉案产品的购销单据及产品照片,秦彩霞银行卡交易记录,涉案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关于涉案商品所用商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意见书,司法审计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秦彩霞的病例,退赃缴款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彩霞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进货并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秦彩霞已着手实行犯罪,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秦彩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判处被告人秦彩霞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彩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退缴的赃款36667元,由原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原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扣押在案的其它物品,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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