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22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经济开发区特别特日化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路兆光商贸5号楼56号。
经营者:张继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张继忠之子),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玲,女,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德州经济开发区特别特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