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821号之二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平,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5月9日,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