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8320号 原告:彭伟伟,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起兰,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伟伟与被告黄起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伟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伟伟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怡秋 书 记 员 邓怡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