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83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深圳市道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浩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宝安新一代信息产业园E座202。
法定代表人:陈金圣。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浩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50××××.8、名称:加湿器(甜甜圈系列))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