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343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AUNXH。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颍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南京西路K区17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J4WE8D。
法定代表人:董刚。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颍乐玩具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徐慧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