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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4487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锐;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4487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锐,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南京市栖霞区××××××××,公民身份号码:320××××××××××××015。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82。

法定代表人:蒋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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