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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魏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4592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魏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魏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4592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静,女,1972年8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20×××××××********。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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