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刑终4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相平,男,1971年04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案发前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出租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抓获并羁押,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相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9)桂10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李相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了上诉人李相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Pigeon”商标的注册人为日本株式会社,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括橡皮奶头、婴儿奶瓶、奶嘴、吸奶器等。
“TOSHIBA”商标的注册人为日本株式会社东芝,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复印机用墨粉、传真机用墨粉、打印机用墨粉及墨袋(盒)等。
“理光”或“RICOH”商标的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理光。
“富士施乐”或“FUJIXEROX”的商标的注册人为富士施乐株式会社。
“京瓷”或“KYOCERA”商标的注册人为京瓷办公设备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2019年5月底至2019年7月初,被告人李相平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及右江区那毕五组60号,招聘、组织工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包装。
2019年7月8日,公安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加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在出租房内查获东芝碳粉盒(型号T-2309CS)85盒、京瓷碳粉盒(型号TK-18)185盒、京瓷碳粉盒(型号TK-1133)33盒、京瓷碳粉盒(型号TK-1113)16盒、施乐碳粉盒(CT-202873)153盒、理光碳粉盒(型号MP-1610)56盒、理光碳粉盒(型号MP-2501C)58盒;
在那毕五组60号出租房内查获贝亲宽口径奶嘴(货号BA59)120盒、贝亲宽口径奶嘴(货号BA57)3560盒、贝亲宽口径奶嘴(BA60)1896盒、半成品奶嘴2600个、贝亲包装盒580个、黄色封口胶2卷、黑色胶枪1把、长达牌剪刀1把、白色圆形胶管10根、租房合同及收据各2张、农行卡(卡号62×××71)1张。
另查明,涉案的贝亲宽口径奶嘴(各型号)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均为33元/个;
涉案的东芝碳粉(型号T-2309CS)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150元/盒;
涉案的理光碳粉盒(型号MP2501C)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110元/盒,理光碳粉盒(型号MP1610)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95元/盒;
涉案的富士施乐碳粉盒(型号CT202873)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180元/盒;
涉案的京瓷碳粉盒(型号TK-18)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596元/盒,京瓷碳粉盒(型号TK-1133)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486元/盒,京瓷碳粉盒(型号TK-1113)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130元/盒。
综上,涉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64376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7月8日,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受理,同月10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7月8日,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有本案被告人李相平。
3.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相平出生于1971年4月29日,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现场笔录及现场提取证据贴签、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7月8日,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联合执法的过程中,依法对被告人李相平所租的百色市右江区出租房及百色市右江区那毕五组60号出租房进行检查,在上述租房内共查获东芝碳粉盒(型号T-2309CS)85盒、京瓷碳粉盒(型号TK-18)185盒、京瓷碳粉盒(型号TK-1133)33盒、京瓷碳粉盒(型号TK-1113)16盒、施乐碳粉盒(CT-202873)153盒、理光碳粉盒(型号MP-1610)56盒、理光碳粉盒(型号MP-2501C)58盒、贝亲宽口径奶嘴(货号BA59)120盒、贝亲宽口径奶嘴(货号BA57)3560盒、贝亲宽口径奶嘴(BA60)1896盒、半成品奶嘴2600个、贝亲包装盒580个、黄色封口胶2卷、黑色胶枪1把、长达牌剪刀1把、白色圆形胶管10根、租房合同及收据各2张、农行卡(卡号62×××71)1张,并依法予以扣押。
5.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现在事项全部证明书、公证认证、商标注册证,证实:(1)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法授权进行制造、生产、销售和包装标有“Pigeon”、“贝亲”品牌的产品及相关配件包装物的厂家/经销商未授权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5组60号李相平制造、生产、销售、包装任何标有“Pigeon”、“贝亲”注册商标的产品以及相关的配件、包装物;
(2)“Pigeon”的商标的注册人为日本贝亲株式会社,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括橡皮奶头、婴儿奶瓶、奶嘴、吸奶器等;
(3)涉案的贝亲宽口径奶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33元/盒。
6.东芝(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书、价格证明、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1)东芝(中国)有限公司未授权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4组13号李相平加工、储存、销售株式会社东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TOSHIBA”的商标的注册人为日本株式会社东芝,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复印机用墨粉、传真机用墨粉、打印机用墨粉及墨袋(盒)等;
(3)涉案的东芝碳粉(型号T-2309CS)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150元/盒。
7.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书、价格证明,证实:(1)株式会社理光未授权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4组13号李相平加工、储存、销售株式会社东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涉案的理光碳粉盒(型号MP2501C)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110元/盒,理光碳粉盒(型号MP1610)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95元/盒。
8.富士施乐株式会社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书、价格证明,证实:(1)富士施乐株式会社未授权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4组13号李相平进行加工、储存、销售施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涉案的富士施乐碳粉盒(型号CT202873)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180元/盒。
9.京瓷办公设备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声明、鉴定书、价格证明,证实:(1)京瓷办公设备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未授权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合4组13号李相平进行加工、储存、销售京瓷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涉案的京瓷碳粉盒(型号TK-18)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596元/盒,京瓷碳粉盒(型号TK-1133)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486元/盒,京瓷碳粉盒(型号TK-1113)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为130元/盒。
10.右价认定﹝2019﹞192、193、194、195、19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查获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贝亲宽口径奶嘴共5576盒,价格共计184008元;
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施乐碳粉盒共153盒,价格共计27540元;
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京瓷碳粉盒价格共计128378元;
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东芝碳粉盒价格共计12750元;
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理光碳粉盒价格共计11700元。
11.银行卡流水账,证实:李相平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1)在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7日的交易记录。
12.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底,其通过招工广告联系了招工人李相平,见面后李相平答应聘请其帮他加工打印机碳粉盒,月工资3000元,其同意做工。
同月24日早上,其如约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处民房,进入房间后,李相平就吩咐其加工打印机的碳粉盒。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其先后帮李相平加工打印机碳粉盒有十几天左右就完工了。
6月期间,李相平曾聘请了一名叫林某的女子帮他加工打印机碳粉盒,但是林某工作一天半就走了。
2019年7月1日下午,李相平又把其和一名叫吴某的女子叫到右江区那毕新村的一处民房加工婴儿奶嘴。
2019年7月1日至7月8日上午,其和吴某一直都在帮李相平加工婴儿奶嘴,奶嘴的包装盒印有“Pigeon”、“贝亲”的字样,二人一共加工得5576个婴儿奶嘴,还有一些散装的婴儿奶嘴没来得及加工,就被执法部门的人员查获了。
上述的婴儿奶嘴及包装盒等材料是2019年7月1日早上由一个物流公司送来的,当时是李相平验的货。
其听李相平说加工好的碳粉盒和婴儿奶嘴要等上面的老板来电话,才知道该销往哪里。
其未见过李相平所说的老板。
1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1日,其通过“配件厂招工”的招工广告电话联系了招工人李相平,聊了一下其觉得合适,便答应了李相平的聘请要求。
次日,其按约定来到右江区路边的一个小菜市与李相平碰面,见面后,李相平将其和一名叫吕某的女子带到那毕新村60号的一间出租房加工婴儿奶嘴。
2019年7月2日至7月8日上午,其和吕某一直都在帮李相平加工婴儿奶嘴,奶嘴的包装盒印“Pigeon”、“贝亲”的字样,二人一共加工得5000多个宽口径婴儿奶嘴。
7月8日当天,就被执法部门的人员查获了。
上述的婴儿奶嘴及包装盒等材料是2019年7月2日早上由一个物流公司送来的,当时是李相平验的货。
1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初,其姐的朋友吕某给其介绍了一份给打印机碳粉盒贴标签的工作。
吕某说是一名叫“老李”的外地男子叫她帮找人做工的。
其事后才得知“老李”叫李相平。
其按照吕某说的来到右江区处民房,当时房内有李相平和吕某二人,房里还堆放了很多打印机碳粉盒、黑色的散装碳粉和一些标签。
李相平说其工作就是将现成的标签贴到打印机碳粉盒上去。
其前后去试工两次,第一次是给打印机碳粉盒贴标签,第二次是给打印机碳粉盒加碳粉。
试工过后其就再没有去了。
其记得有两种标签,一种是白色的标签,写有理光墨粉;
红色标签上的字体其记不得了。
15.证人陆某、梁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23日,一名叫李相平的男子租用其在百色市右江区房屋的108号房间。
陆某与李相平签订了租房合同,当时李相平预交了两个月的房租费600元,并交了300元押金。
陆某还证实在李相平租用其家房子的前一、两天,有个不知名的外地男子先来预定了这间房,说是租给他的朋友住,并交了两百元的定金。
交完定金该男子说居住的人要过一两天的才入住。
陆某在108号房间内看到里面放着一些打印机的碳粉盒。
16.证人黄某1、黄某2、黄某3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李相平与黄某3签订租房协议,租用黄某3和黄某1家位于百色市右江区。
当时李相平预交了两个月的房租费600元和300元的押金。
黄某2、黄某3证实李相平租房时称租用该房存放电子配件。
黄某3还证实李相平租了房子后,直至2019年7月1日才进来居住。
7月8日早上,执法人员到李相平租住的房间检查,黄某3才得知李相平租用其家房子加工、包装婴儿奶嘴。
17.被告人李相平的供述,证实:2019年5月份,其在广东惠州市找工作,通过一处路边招工广告联系上一名男子,该男子就是招工的老板,其在电话里与该男子(联系电话155××××4093)商谈工作事宜。
后该男子安排其在管理仓库。
因仓库没货了,该男子打算安排其到广西百色市管理仓库。
同年5月23日,其在该男子的安排下来到百色市右江区租房入住,当晚其与房东陆某签订了租房合同,并预付600元的租金及300元押金。
其入住后不久,安排其工作的男子就通过物流发来了一些打印机碳粉盒的原材料,之后其就聘请了两个女工帮其加工、包装好这些碳粉盒,存放在租房内待出货。
因上述租房存放有碳粉盒,没办法与婴儿奶嘴一起存放。
上述男子有安排其去找另外的租房存放婴儿奶嘴。
2019年6月13日,其与黄某3签订了租房合同,承租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并交付了600元房租和300元的押金。
同年7月1日,上述男子通过物流发给其奶嘴加工用的材料,其又聘请了两名女工加工这些奶嘴。
加工的奶嘴是贝亲牌的。
同月8日,其与两名女工在租房内加工奶嘴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相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相平所提其是受人雇佣做工,对假冒产品主观不明知,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被告人李相平系完全行为能力人,根据加工场地、条件、流程等应当能够判断出从事的系假冒商品的犯罪活动,且被告人李相平所供述的老板,公安机关尚未追查到相关信息,在案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李相平受人雇佣,故对此辩解,该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相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原审被告人李相平上诉称,其并没有去厂家要过那批奶嘴和碳粉盒,其是受人雇佣所为,该雇佣人其已经提供电话号码给公安,公安机关应可通过电话或监控视频找到该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该改判上诉人无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相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缺乏营业执照、加工合同、正式加工场所等情形下,仍然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64376元,不管其是否受人雇佣,上诉人李相平主观上应该知道该包装活动的非法性,且其客观上为此积极租房、招工进行生产,因此,不管其所称的雇请其的老板是否存在或到案,均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
上诉人李相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判决对其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李相平上诉请求改判无罪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